11月18日上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周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榕利用担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庭长,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以及安徽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5万余元和0.2万美元。案发后,周榕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另查明,周榕在有关案件再审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法院综合周榕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周榕当庭表示不上诉。(池州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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