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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被查封的鹅卵石还能用来抵债吗?

发布时间:2022-12-27 06:54:20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明知欠债人的财产被查封

  还擅自拉走查封物品售卖抵债

  这一波操作

  债权人变犯法者

  挑衅司法权威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8日,因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查封了张某所有的位于华宁县盘溪镇黑泥坡的河沙、鹅卵石,并于2021年9月3日在盘溪镇黑泥坡张贴查封公告。

  因张某欠马某某钱,马某某在得知张某堆放在华宁县盘溪镇的鹅卵石被查封后,于2021年9月份擅自拉走1000方左右,并售卖获利。经有关部门鉴定,马某某非法处置的查封财产鹅卵石价格为25000元。华宁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1月14日向华宁县法院提起公诉,11月30日,马某某被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妨害司法工作正常开展,相关责任人亦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不可肆意妄为、妨害司法秩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yx/202212/t20221215_39210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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