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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出台《暂行办法》督促派驻(出)机构规范高效履职

发布时间:2023-04-23 21:21:00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为进一步提升派驻监督质效,持续擦亮派驻监督“探头”,近日,蚌埠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构建促进派驻(出)机构工作规范运行、作用充分发挥的“五位一体”责任体系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总体要求、知责明责、履责尽责、追责问责4个方面,强化市纪委监委机关对派驻(出)机构的领导、管理、指导责任,督促派驻(出)机构高效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助力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暂行办法》细化派驻(出)机构5项直接责任,明确委机关副书记(副主任)、常委(委员)、有关职能部室及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对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协管领导责任、业务指导责任和配合责任,着力构建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出)机构、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一体明责知责、一体履责尽责、一体追责问责的责任体系,推动各方责任贯通协同、一体履行。

  派驻(出)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中监督是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暂行办法》提出,围绕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巡视巡察整改、干部履职以及作风建设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使日常监督更加靶向聚焦。《暂行办法》要求,规范受理和处置检举控告,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用好案件查办这个最有力的监督武器,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开展或参与初步核实、审查调查、追责问责、处理处分,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提出纪检监察建议。

  此外,为推动派驻(出)机构履责尽责,《暂行办法》细化包保联系、清单管理、交叉互查、定期会商、调度推进、考核评估、请示报告等7项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和履职程序,确保派驻(出)机构履职有方向、尽责有抓手、工作出实效。

  “接下来,我们将不断建立健全派驻(出)机构的相关制度,并对派驻(出)机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全面体检’‘全过程跟踪考核’,对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堵点瘀点及时协调解决,对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切实防治‘灯下黑’。”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zzrs/p/110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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