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对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的萧县县委原书记王共伟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共伟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对被告人王共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27.8888万元、33.8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05.582万元的丰田埃尔法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258.70954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共伟利用其担任灵璧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宿州市教育局局长、萧县人民政府县长、萧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新校区建设、创办艺术学校、合作办学、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请托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其利用权力寻租,共非法收受薛某、魏某某等7人给予的人民币1927.8888万元、33.8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05.582万元的丰田埃尔法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258.70954万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900万元、3.19万美元、丰田埃尔法汽车已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800万元、20万美元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王共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共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多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王共伟主动、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受贿所得赃款赃物部分已经追缴,鉴于其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共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共伟出具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王共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蚌埠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王共伟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共伟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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