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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心扶“醉汉”,却被“醉汉”伤,结果......

发布时间:2024-02-20 00:32:41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好心扶“醉汉”,却被“醉汉”伤

  本来经济不富裕,现在雪上又加霜

  张师傅觉得自己很委屈

  案情回顾

  朋友聚会,啤酒加冰,毕某某喝高了,本要回家睡大觉,却鬼使神差来到地下停车场,“以地为席”在车道上睡着了。夜班巡逻保安张师傅见状,上前呼叫无应答后担心发生意外,遂将毕某某拉离主干道。殊不知毕某某一起身,拳脚相向,打得张师傅满脸是血,路过的好心居民报警后,毕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张师傅在家人的陪伴下就医治疗。

  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毕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此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遂批准逮捕毕某某,并建议公安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关注张师傅的就医治疗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毕某某一直强调自己醉酒了,完全处于“断片”状态,根本不知道打人的事情,经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后,毕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毕某某家属对张师傅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近日,五华区检察院以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编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酌怡情、大酒伤身

  醉酒状态不可控,触犯刑法责难逃

  切记做好管控自己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帮助他人是美德,社会需要正能量

  如果权利受侵害,司法机关定“撑腰”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2/t20240202_62847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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