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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有证的人,这字签不得……

发布时间:2024-03-16 17:19:33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仅签了两次字

  拿了两次签字费

  怎么就违法犯罪了?

  近日

  安宁市检察院办理了

  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某建筑公司作为安宁市一房产项目的施工方,该施工项目需要有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作为项目经理,因犯罪嫌疑人沈某有一级建造师证,某建筑公司便与沈某达成合意,由沈某作为项目经理,在当地住建部门备案。沈某无需现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证书挂靠的费用为一年五万元,签字费一次三千元。

  

  项目施工两年期间,沈某只去过施工现场两次履行签字程序,并未实际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后该施工项目建造过程中因施工人员操作起重机的方式不符合安全规程,导致起重机坍塌,造成施工人员2人死亡,1人重伤的结果。

  

  安宁市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认为,沈某作为该施工项目备案的项目经理,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管理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建设方和监理方停工指令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法院审理,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吊销其一级建造师证。

  

  检察官提醒

  证书挂靠费,签字费看似拿得轻松,实际含有千斤重担。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位从业人员摒弃侥幸心理,认真履职,只有将安全生产的大事防患于未然,才能去做好每个人自己的小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3/t20240312_63440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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