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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帮助诈骗团伙“引流”4人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4-04-27 07:51:55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名为“引流工作室”,实为“电信诈骗帮凶”。近日,在衡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周某等4人购买网络账号,吸引用户关注后,在平台插入诈骗类广告,诱导他人下载非法APP。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被告人周某、许某等4人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1年4个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该案系衡阳县办理的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美女约会”+刷单中奖 双重诱惑让他痛失148万

  2023年5月,家住衡阳县西渡镇的吴先生在刷抖音时,意外浏览到一个内容为与美女深入交流并附有二维码的视频。出于好奇,吴先生扫码入群、点开链接,进入一个带有性感美女照片及二维码的页面。按照流程提醒,吴先生扫码下载了一个名为“钟意”的APP,并进行注册,在微信支付37元入圈费后,被拉进一个“约会交流群”。

  “客服”告诉吴先生,新会员需完成3个刷单,激活账户之后才能安排约会,而所谓的“刷单”,即按照对方的指示在某网站进行投注。抱着完成任务即可约会的幻想,吴先生按照对方的提示完成了第一次投注,成功中奖并提现47元。初尝甜头的他被要求做下一个“三连单”,其中第1单是500元,第2单是1800元,第3单是6000元。而在他完成第3单提现时,对方告诉吴先生投注错误,需重新完成3单才可提现。在进入新的微信群后,吴先生先后转账8.4万元进入对方指定账户,但提现时还是现实信息错误,需要重新刷单覆盖之前的操作。

  随后,在对方的指导下,吴先生又以账户解冻、购买流水包、提现缴税等名义一次又一次地向指定账户转账,金额也越来越大。当前后27次共转入对方账户148万元仍无法提现时,吴先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帮助电信网络诈骗 检察机关缘何变更起诉罪名?

  经查,吴先生最初刷到的视频,其发布者是境内一家负责人为周某、许某等人的“某引流工作室”,主要任务吸引用户加入粉丝群,当粉丝达到一定数量时,便在群内发布从上线处获取的诈骗链接和二维码,并配上性感美女照片和“同城可约”等暗含挑逗性的字语,诱导他人通过扫码下载非法APP。而周某等人按照“引流”扫码人数,以每单10-13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好处费。另外,周某等人还将非法链接发给他人做“引流”,根据他人成功“引流”的人数,按照2元/人的提成收取好处费,获利以虚拟币(USDT币)的方式与上线进行结算,再通过欧易平台变现。截至2023年6月,周某、许某等人共非法获利40余万元。衡阳县籍被害人吴先生正是在该团伙的“引流”下载钟意APP,被他人诱导刷单骗走148万余元。

  2023年9月,公安机关以周某、许某等人涉嫌诈骗罪,将其移送至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经过反复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认为周某、许某等人的“引流”行为虽然为上线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但双方之间并没有诈骗的共同犯意联络,其通过网络平台推广非法链接,本质上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属于下游犯罪的预备行为。周某等人获利的基础是“引流”的扫码人数,对下游诈骗犯罪既不掌控,也不参与,更没有参与诈骗利润分成。

  “如果将其以下游犯罪的共犯论处,无疑会造成发送相同性质、相同数量短信的行为人,因为下游犯罪造成危害结果的不同而承担明显不同的刑事责任,也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独立罪名已实现刑法相关规制效果的情况下,对与犯罪无共谋的引流推广行为不宜以下游犯罪的共犯论处。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违法犯罪信息的专属罪名,在网络推广引流案件中发生法条竞合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据此,衡阳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收集证据。

  近日,衡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重点围绕周某等人的犯罪动机、作案方式、法律适用等进行举证质证,向法院建议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hjsa/dazz/202404/1782335802781466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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