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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7 07:43:08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检察网

  

  张某、戴某盗版网络教学视频侵犯著作权案

  ——准确认定著作权种类和犯罪金额,严厉打击盗版教学视频犯罪

  这是一起离职员工隐瞒离职真相,雇佣他人,将“黑手”伸向“老东家”原创三维动画教学视频,通过录屏、剪辑等方式复制销售,获取不义之财的案件。

  张某曾是江苏南京某药学教育服务公司的销售人员。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离职后,为牟利,雇佣被告人戴某,让戴某使用张某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登录原公司“智慧教育云平台”,通过对该平台上“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文件进行录屏、剪辑、更换Logo等方式,制作盗版的“GMP法规宣贯教学系统”视频文件,并以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广东某制药工程学院。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张某、戴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9月18日,法院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张某、戴某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75000元、5000元。2023年11月9日,法院判处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戴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案中,南京铁检院提前介入,就案件定性、数额计算、同一性鉴定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涉案教学视频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过程、视频参数等相关书证,固定张某与戴某的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同时在公安机关已经对涉案教学视频画面内容进行同一性鉴定的基础上,对音频、文字等内容进行二次同一性鉴定。

  审查起诉期间,南京铁检院继续补强相关证据,查阅《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背景和行政犯相关法学理论,认定涉案三维动画教学视频属于修正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视听作品”;依托第二次同一性鉴定,区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复制”原作品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项“修改”原作品数量,精准计算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约7万元;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和综合履职,支持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创新动力。

  检察官提醒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化、智能化的三维动画教学视频成为重要教学手段,需求量也与日俱增。很多不法分子通过各种盗版方式复制销售原创教学视频,不仅对原创作者的著作权造成损害,更对教学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准确性造成危害。社会公众要正确认识侵权盗版教学视频的危害,做到不购买、不使用、不传播,千万不要为贪图便宜而购买盗版教学视频,既损害了正版权利人的利益,也耽误了自身的学习发展!

  (案件承办人:丁晨)

  方某某等4人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著作权案

  ——准确认定著作权权属,加大对侵犯冬奥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

  这是一起在北京冬奥会期间复制发行侵犯吉祥物形象著作权钥匙扣的涉冬奥刑事案件。

  2022年2月9日至18日,苏某某和方某某、傅某甲、傅某乙经预谋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授权,共同生产、销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形象钥匙扣,共计8.7万余个,并将其中8.6万余个钥匙扣通过微信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17.2万余元。

  南京铁检院对方某某等4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法院分别判处方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

  南京铁检院精准打击、充分履职,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准确认定罪名及犯罪主体,引导公安机关追加认定单位犯罪,追溯上游犯罪,全链条打击涉冬奥知识产权犯罪。南京铁检院通过与中国奥委会、南京市版权局紧密沟通协作,为本案著作权权属认定、侵权复制品数量计算等提供有力保证。

  检察官提醒

  “冰墩墩”“雪容融”作为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不仅受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保护,还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特别法的保护。在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的情况下,切勿擅自使用“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和名称,制作和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案件承办人:钟帅,安神慧)

  某管业有限公司、屠某某等4人伪造乔治费歇尔牌地暖管案

  ——多措并举化解多方矛盾,服务保障民生民利

  该案系施工方和供货商串通采用私自打标、贴标使得地产项目方误以为系合同指定品牌地暖管,将其用于商品住宅地暖施工工程的案件。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地暖等工程施工安装公司,2021年8月,其与南京市某地产工程签订《地暖工程承包合同》并约定了使用乔治费歇尔牌地暖管。被告人屠某某经营的某管业有限公司系管材生产厂家,被告单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某为牟取利益,向被告人屠某某定制12万余米假冒乔治费歇尔牌地暖管,由被告人屠某某用喷码机将乔治费歇尔牌“+GF+”商标打在自行生产的地暖管上、将伪造的带有“+GF+”商标的贴纸贴于成品地暖管外包装上等手段,伪装成正品乔治费歇尔牌地暖管。被告单位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成功将该地暖管铺用于南京市某地产项目地暖工程施工。后被业主发现举报至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安机关接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后,邀请南京铁检院检察官提前介入,检察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重视涉案产品用于地暖工程铺设,涉及民生保障,提出首先检测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在确定涉案产品均系质量合格产品后,准确认定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南京铁检院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提起公诉,2024年3月,法院对二被告单位均判处罚金11万元、对被告人屠某某、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缓刑2年3个月、有期徒刑1年11个月缓刑2年,均并处罚金2万元。

  南京铁检院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参与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体化解决纠纷获得赔偿,保障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南京铁检院并未就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密切关注涉案假冒地暖管的处理情况,现所涉12万余米地暖管均根据业主意愿更换为正品乔治费歇尔牌产品或达成维保协议。

  检察官提醒

  未取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私自“贴牌”生产同一种商品,冒充较为著名的注册商标品牌,达到一定金额,即使是合格产品,依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望广大生产厂家以此为戒,勿存侥幸心理!

  (案件承办人:段里鹏,时见齐)

  某企业假冒保时捷、宝马等著名汽车商标配件案

  ——检法协作开展企业合规守护市场秩序

  这是一起假冒奥迪、保时捷、宝马等著名品牌汽车配件并进行销售的案件。

  南京某某汽车零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属民营企业。2018年10月至2021年7月,某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汽车刹车盘、刹车片重新包装成奥迪、保时捷、宝马、大众、奔驰品牌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6万余元,非法获利14300元,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货值金额89801元的假冒汽车配件。

  南京铁检院经审查,认定某某公司有组织员工进行换标贴标的假冒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14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某某公司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因为涉及假冒产品是汽车刹车片、刹车盘,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质量安全是案件审查的首要任务。经审查证据、实地调查走访,某某公司是从正式渠道购进其他品牌的产品,更换商标为奥迪等大品牌产品。后经委托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某某公司假冒的刹车片、刹车盘质量合格,保证从源头到销售各环节涉及的商品质量不存在安全问题。

  承办检察官对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未受过行政处罚,连续三年纳税信用登记评为A级,拥有十余家品牌的代理权。征求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开展企业合规评估,对第三方监管人员进行了公示,组织多方主体进行公开听证,在案件提起公诉到法院后,与法院联合考察,在联合组织验收合格后,及时适当调整了量刑建议,减少了企业在财产刑上的承担幅度。

  承办检察官从管理方、经营户和市场监管局多方了解情况,提出了对市场准入审查、品牌授权核验公示、质量抽检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的意见。联合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涉案公司开展中长期考察,进一步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并制发风险提示函,建议企业发挥辐射作用,带动上下游及周边企业规范经营。

  检察官提醒

  汽车配件关乎民生,关乎安全,企业合法经营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检法协作开展企业合规更能发挥该项工作最大效能,检察机关要在适用企业合规过程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作用,并强化亲历性,开展实地考察,同时进行行业治理,促进汽配市场健康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检护民生做出检察贡献。

  (案件承办人:段里鹏)

  吕某某等7人制售假冒“Style BX”牌矫形带案

  ——团伙犯罪厘清主次,罪责相适兼顾商标权利人利益

  这是一起打着“明星同款”旗号的假冒矫形带案件。

  2020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发现某明星代言的Style BX矫形带在网上热销,遂萌生仿制该品牌矫形带的念头,其与妻子陈某某、母亲金某某一拍即合,吕某某负责注册网店、拓展销路,陈某某负责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金某某负责对接印刷作坊、制作标识,这样一个囊括布料加工、标识印刷、仓库包装等领域十余人的制假、销假团伙行成。截至2022年5月案发,该团伙生产假冒的Style BX矫形带非法经营数额达130万余元。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金某某等五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负责印刷涉案包装材料、说明书的刘某某、童某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起公诉。2023年12月1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万至3万元不等。

  南京铁检院注重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攀附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重拳出击,净化市场、鼓励诚信,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充分保障商标权利人的诉讼参与权,鼓励涉案人员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一体化解决刑事处罚和民事纠纷,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履职、高质效办理。

  检察官提醒

  知识产权权利人从品牌开创到市场推广,从默默无闻到家喻户晓,其付出的时间与心血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给与充分的尊重。以诚待人,以信立身才是市场经营的“王道”,走“捷径”、傍名牌终将害人害己。

  (案件承办人:王晓晓)

  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古巴品牌雪茄标识案

  ——全链条打击跨省市假冒雪茄烟产业链

  这是一起严厉打击跨省市非法定制、销售雪茄烟标的利益链案件,检察机关翻阅电子证据,细数被告人非法制作的标识数量,准确认定犯罪情节并量刑。

  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江西省永济市的被告人李某甲发现古巴的几款雪茄烟在网络店铺、直播平台十分畅销,为牟取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向浙江省龙港市的被告人李某乙提供古巴高希霸“COHIBA”等8款雪茄烟标的样式,并委托其生产制作。被告人李某乙联系并转委托被告人周某某具体实施生产制作上述雪茄烟标,制作完成220万余份古巴雪茄烟标后销售给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乙转销售给李某甲,李某甲通过其经营的网店向江苏省南京市等地进行销售。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4月23日,法院对3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8万元至5万元不等。

  南京铁检院审查证据发现,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向李某乙除了发送8种注册的雪茄烟标样式外,同时还发送了多种非注册商标标识的图样标签,因交易转账资金混同,无法通过交易金额确定犯罪情节,遂逐一核对三名被告人之间委托定制的时间、注册商标样式、订购数量相吻合的数据,计算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总量,以标识数量确认情节特别严重并准确量刑。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侵犯商标类犯罪的源头,打击制假的源头,是净化商品市场的第一步。

  检察官提醒

  注册商标标识代表的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利和商誉,承载着市场对商品品质的认可和信赖,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犯罪的源头,一旦用于同一种商品上必然会使假冒的商品流入市场,侵害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标识虽小、侵权事大!

  (案件承办人:张骁骁)

  陈某、黎某制售假冒TCL、西门子等品牌插座案

  ——严厉打击行政处罚后再犯罪的网络制售假行为

  这是一起私自打标,制作假冒TCL、西门子品牌插座的案件。

  2022年7月,陈某、黎某等人苦于做网店生意赚不到钱,向同学“取经”,非法在电器插座上打标,将光板的插座伪装成名牌,并通过网络销售。10天后,已经“发家致富”、生活“蒸蒸日上”的同学被抓,陈某、黎某二人由于参与时间短、涉案不深,被教育一番后便移交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但他们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而是在发现没有人做这个生意、很多网店没有了“货源”后,竟认为有利可图。此后,陈某、黎某购置二手光刻机,购买光板的插座商品,分别在浙江和湖北租赁了两间仓库,雇佣2名员工,一人配货、一人打印快递单、一人操作光刻机、一人打包包装,分别在浙江和湖北两地开始了“生产”,陈某自己则负责联系客户和做账,对外售假。短短3个月,陈某、黎某等人对外销售商品价值人民币54万余元。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陈某、黎某等4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21日,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黎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35万元至5万元不等。

  南京铁检院厘清犯罪数额,确保不枉不纵。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数量和金额的计算具有复杂性,本案中,检察官对客观证据仔细审查,结合全案其他言词证据、物证等,探索证据认定规则,视个案证据情况予以合理确定销售金额。对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以往未被处理的犯罪事实,也要进行相应的累加计算,及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既依法追诉又不冤枉无辜。

  检察官提醒

  广大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质保量、生产销售合格合法的产品,自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广大消费者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要提高警惕,不贪图便宜,更要注意留存购买单据,如不慎购买到假冒产品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另外,电商平台作为日益壮大的社会主体,应当落实好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对入驻商家品牌授权的实质性审查,做好网络购物平台真货正品的第一道“看门人”。

  (案件承办人:丁晨,范明伟)

  任某某等6人销售假冒美孚、壳牌等品牌机油案

  ——加强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假冒品牌机油犯罪合力

  这是一起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及行政执法机关行刑衔接,共同打击假冒品牌机油,消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案件。

  2023年4月,南京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某汽车美容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存在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机油的情况,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查,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期间,任某某为牟利,明知是假冒美孚、壳牌、嘉实多品牌机油,仍组织公司员工向南京及周边城市的汽修厂进行销售,销售金额367万余元,违法所得106万余元。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任某某等6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2月,法院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0万至2万元不等。

  近年来,南京铁检院与各区公安及行政执法机关持续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

  检察官提醒

  车辆使用假冒品牌机油,轻则导致发动机磨损加剧,积碳、油泥增多,重则导致发动机损坏等问题。汽修厂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时应通过扫描防伪码、观察外包装等方式仔细鉴别,如发现异常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案件承办人:张政健,刘媛媛)

  胡某某等6人制售假冒“双立人”厨具案

  ——刑民合一,一体解决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

  这是一起在无牌厨具上打上“双立人”注册商标,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的案件。

  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康某某、何某某为经营网店销售假冒双立人厨具牟利,找到上游厨具供货商胡某某、陈某某和刀具供货商冯某某,形成了上游供货商根据下游网店订单直接制假并发货的新型制售假利益链。康某某等人销售金额740万元。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等6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29日,法院分别判处胡某某、陈某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8万至6万元不等。

  本案中,权利人与被告人未能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南京铁检院与法院积极沟通,主动探索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路径,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权利人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处理。庭前会议上,检察机关向被告人充分阐释了民事赔偿谅解在刑事量刑中的重要作用,主导权利人和被告人对民事赔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权利人共计损失人民币70万元,并由法院制作调解协议书予以确认。

  检察官提醒

  南京铁检院与法院积极沟通,推动在南京探索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常态化机制,将权利人民事赔偿请求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帮助权利人维权、挽损,一体办理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切实解决权利人维权周期长、难赔偿问题。

  (案件承办人:钟帅,吴文昊)

  吴某某等7人制售假冒威克多、李宁等品牌羽毛球拍案

  ——宽严相济,分层次办理体育用品制售假案件

  这是一起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串供导致集体翻供的非法制售威克多、李宁等品牌羽毛球拍案件。

  2019年4月至2022年10月,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李某某、高某、张某某等人处购进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羽毛球拍,通过谢某某、网店等渠道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70余万元。归案后,吴某某取保候审期间多次通知拒不到案,还与李某某、高某、张某某串供,否认先前多次有罪供述,企图串通一致逃避法律制裁。2023年7月24日,南京铁检院认为吴某某违法取保候审规定并妨碍侦查取证活动,决定对吴某某批准逮捕。

  鉴于谢某某销售假冒羽毛球的行为主要发生于未满十八周岁期间,张某某雇佣的制假工人孙某某等4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南京铁检院决定对上述5人相对不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福建等多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京铁检院对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等7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2月20日,法院分别判处吴某某、李某某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0万至1万元不等。

  本案中,南京铁检院还引导江苏威克多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处理民事赔偿请求。经过调解,被告人赔偿权利人共计损失人民币22万元。

  检察官提醒

  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非因为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就一律从轻处理,也不因为属于制假源头一律从严打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企图逃避打击、不认罪悔罪的应当从严,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案件承办人:张骁骁,吴文昊)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dxal/202404/t20240425_16179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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