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由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树生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树生利用担任太和县倪邱镇镇长、太和县副县长,颍上县县长、县委书记,阜阳市副市长、阜阳师范大学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公司经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2.20221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树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树生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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