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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万元货物没送到客户手中?

发布时间:2024-05-20 23:06:11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检察网

  

  3.9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金额,而对于浙江省常山县的货车司机范某来说,这笔钱不仅数额不菲,更直接关系到他的清白。近日,范某怀着激动的心情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伸张正义”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衢州市检察院,感谢衢州市、常山县两级检察院依法办案,为他洗清了冤屈。

  事情还得从2017年说起。

  那年4月,徐某代表浙江某公司与金华某塑业公司(下称“塑业公司”)签订了采购无纺布的买卖合同。后来,双方发生纠纷,浙江某公司对有收货人签名确认的货款予以认可,但对其中一批由范某负责运输的价值近4万元的货物未予以认可。该公司认为,这批货物对应的发货单中没有进行收货人签名确认,因而并非该公司收取的货物。塑业公司为了追讨该笔货款,在义乌市法院两次提起诉讼,但均未获得法院支持。塑业公司虽然无法证明浙江某公司收取了那车货物,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将那车货物交付给了货车司机范某运输。于是,2020年11月,塑业公司以范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返还原物的诉讼请求。

  收到法院传票后,范某想不通:自己已经按约定时间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而且还收取了运费,此后也一直没有任何公司和个人找到他追查此事,而他也实在想不起多年前那一次再平常不过的运输跑单细节,更提交不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清白。最终,法院判决范某向塑业公司返还无纺布或折价赔偿货款3.9万余元。

  范某认为自己没有侵占那批货物,因而一直没有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后法院对范某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拍卖。无奈之下,范某向常山县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监督申请。因管辖问题,常山县检察院建议范某向衢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衢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立即从相关法院及事发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相关材料,对前案相关事实和各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及时厘清办案思路。在承办检察官的细致询问下,范某逐渐回忆起当初送货的地点,且向检察官提供了他人向他支付运费11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

  以该转账记录为线索,在常山县检察院的协助下,承办检察官在江西省玉山县找到当年收到范某货物的箱包加工厂老板唐某,并通过唐某在义乌市找到了与徐某存在委托加工关系的应某,以及徐某派驻在加工生产点的跟单员杨某,详细了解了徐某购买无纺布及生产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人员的陈述和调查的结果,承办检察官逐渐还原了事实:徐某订购无纺布是用于加工牛奶保温袋,订购来的货物委托应某生产,由应某联系唐某等人的厂家进行加工。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从海量的信息中提取到了应某为找人运输货物而联系上范某,同时添加范某为微信好友的部分客观性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范某在提取货物后,已于当日将货物运送至唐某的加工厂,且收取了唐某给付的1100元运费,并未侵占案涉货物。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023年7月13日,衢州市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裁定再审。今年3月19日,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塑业公司对范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已经采取执行回转措施,执行款近期将返还到我的账户上,这件烦心事终于了结了!”范某告诉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15_16244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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