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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人居然就是盗窃犯

发布时间:2024-05-20 23:14:23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感谢检察官帮我们追回损失,提出的检察建议也非常及时,我们会继续加强防盗措施,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近日,陕西省某重点项目工地负责人对前来回访的泾阳县检察院检察官连声道谢。而这一切还要从一则报警信息讲起。

  “警察同志,我们的车丢了,总共丢了3辆……”2023年1月9日清晨,西安市西咸新区某派出所突然走进韩某等6名神色慌张的男子,向值班民警反映他们在该区某工地附近丢失3辆轿车。当听到熟悉的某工地名称时,值班民警不禁心头一动。原来就在前一天,该派出所接连收到两个项目工地的报警,A项目工地报警称工地内的钢材、电缆、铜线及扣件等施工材料被盗,B项目工地报警称有盗窃团伙凌晨在该工地盗窃,被发现后仓皇而逃。施工人员在工地大门外发现了3辆无人认领的轿车,车内有大量建筑工地施工材料。民警经过询问发现,韩某等6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释法说理,韩某等6人对自己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

  2022年12月,韩某等6人发现很多建筑工地里散落堆放着钢筋、扣件、电缆等材料,便动起了盗窃的歪心思。经过一番谋划,韩某等人购买了3辆轿车作为工具,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作案十几起。2023年1月8日凌晨,在盗窃A项目工地后,6人觉得时间尚早,开车拉着赃物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在进入B项目工地盗窃时被巡逻人员发现,慌乱中弃车而逃。第二天清晨,6人不甘心车辆丢失,且认为项目工地不会报案,于是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2023年4月,该案被移送泾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审查案卷材料,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发现涉案部分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出售、认定盗窃金额时证据薄弱的问题后,检察官立即协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相关证据。该院经全面审查证据后,认定韩某等人偷窃工地施工材料价值20万余元,对韩某等6人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8月,泾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等6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在办理该案期间,检察官发现收购被盗施工材料的魏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院立即监督公安机关对魏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院依法介入,多次与公安机关商讨案情,明确侦查方向,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辨认,确定了魏某是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进行了收购。审查起诉阶段,为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检察官多次与魏某及其辩护律师沟通协商,充分解释积极退赃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最终,魏某主动将收购的赃物按照原价值向企业进行了退赔。鉴于魏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企业的谅解,今年1月,泾阳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外,该院针对被盗企业存在监管缺位、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向该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检查。该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防盗措施,减少安全隐患。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14_16240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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