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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农户也得到赔偿

发布时间:2024-05-20 23:59:53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检察网

  

  “我们将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近日,甘肃省金塔县检察院制发的一份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收到了法院作出的书面回复。

  今年2月底,农户刘某某来到金塔县检察院反映情况。2016年3月,某村委会组织13户农户与某制种公司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种子和技术指导,农户进行种子种植。刘某某等3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与公司落实了种植面积、领取种子并接受了公司指导。收获后,制种公司对种子进行收购并支付制种款,但未与农户就降雨所致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2019年11月,刘某某等16人诉请制种公司承担损失,并由刘某某、刘某荣担任共同诉讼代表人。但第二次开庭时间确定后,法院未通知刘某某、刘某荣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只向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案外人章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章某某以原告身份参加了庭审,并领取了判决书,却未告知刘某某等人。判决中,其他农户获判赔偿,但法院以刘某某等3人未签订制种合同为由,驳回了3人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等人未收到民事判决,又错过了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期限,随后多次向相关部门求助维权,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审查案卷、走访核实,发现刘某某等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却与公司口头达成了制种合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亦收购了种子。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判决结果错误,损害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此时,其他农户的赔偿款已执行到位,如果就案办案,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还需要其他农户参加再审程序,造成讼累。经该院办案团队多次沟通交流和释法说理,刘某某等3人愿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今年3月,金塔县检察院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并组织开展检察和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制种公司当场给付相应赔偿。针对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今年4月,该院制发了检察建议,得到法院书面回复。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11_16234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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