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长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斤、蒋某刚、杨某非法采矿案在长顺县广顺镇公开巡回审理,30余名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及群众代表等受邀旁听。法院审理后,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蒋某刚、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各并处罚金2万元。
蒋某刚、杨某、何某是贵州某建筑公司股东。2023年7月,该公司在广顺镇承接了某高速公路场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蒋某刚发现平整的场地下面有铝黏土。于是,该公司依法办理采矿手续,并按照手续上标注的范围进行开采。同年9月,审批范围内的铝黏土开采完毕,因采矿产生了大量矿坑,该公司聘请陈某斤拉土回填。
陈某斤在该场地附近一空地挖土准备回填时,发现该空地有高岭土,于是与蒋某刚、杨某商议,采挖高岭土对外销售。蒋某刚、杨某虽然明知此前办理的采矿许可只能采挖审批范围内的铝黏土,但为了挣钱,仍想以此为掩护继续采挖。三人最终商定,由陈某斤组织工人采挖和对外销售,并借场地平整工程作为掩护,每销售1吨高岭土,陈某斤向蒋某刚、杨某支付10元费用。随后,陈某斤利用挖土回填矿坑的便利,白天将挖出的普通泥土和高岭土一同运至场地平整工程工地,普通泥土用于填平矿坑,高岭土则堆放在一旁,等到晚上再由陈某斤运出销售。
2023年9月至10月,陈某斤非法采挖高岭土1.4万余吨,违法所得46万余元。因杨某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陈某斤便通过微信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分10次向杨某支付了13万余元。杨某每次收到钱后,都将情况发在蒋某刚、杨某、何某三人所在的微信群里。
2023年10月,长顺县自然资源局发现非法采矿线索后立即进行调查。经专业机构勘测,三人非法开采高岭土面积为3800余平方米,总资源量为1.4万余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1万余元。因涉嫌犯罪,该局于同年11月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陈某斤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蒋某刚拒不认罪,称自己不知道陈某斤非法采矿一事。2023年12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斤、蒋某刚、杨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请进一步对蒋某刚进行讯问,核实其参与盗采高岭土的相关事实。”“请查明何某在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什么?重大决策是否需要三人共同决策?何某是否参与犯罪?”2023年12月,长顺县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
今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蒋某刚仍拒不认罪,同时,蒋某刚的辩护人提出该案应为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单位犯罪要经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单位决策机构作出决定,该案中何某一直不同意非法采矿,不能体现为公司意志。非法采矿只是蒋某刚、杨某的私人行为,该案不属于单位犯罪。办案检察官向蒋某刚细致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三人将46万余元违法所得主动上缴。
随后,长顺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经与法院协商,此案在案发地所在乡镇进行公开巡回审理。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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