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马某甲联系毒品卖家后,将毒品交给弟弟马某乙,马某乙驾驶摩托车将毒品送至青海省西宁市辖区内各指定地点藏匿,以“埋雷”方式(即买卖双方不见面,由卖方将毒品放置于特定地点,通常是藏于小区楼道灭火器及管道等隐蔽处)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马某甲找到牛某(另案处理),让牛某办理银行卡供其使用,并以牛某的名义申请微信账号、开通收款码,其每月支付给牛某报酬。贩卖毒品时,马某甲通过该微信号与购毒人员联系,用收款码收取毒资,并将毒资不定期提现到牛某办理的银行卡后取现使用。
4月3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首例涉毒洗钱案,法院经审理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马某甲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财产10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毒品来源指向同一人
2022年下半年,公安机关陆续查获了数名吸毒人员,经讯问发现,他们吸食的毒品都来自一个叫“尕苹果”的男子。公安人员根据吸毒人员提供的信息锁定了该男子身份,并开展跟踪调查,2023年4月5日,成功抓获“尕苹果”,即马某甲,还一并抓获了帮其运送毒品的弟弟马某乙,并从马某乙衣服口袋内、所骑电瓶车内查获小包毒品共25包6.56克。
2023年5月5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马某甲、马某乙贩卖毒品案。检察官在阅卷后意识到该案有两个难点:一是马某甲犯罪手段隐秘,收毒资和“埋雷”式交易方式做到了“人货分离”,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毒品交易背后是否暗藏洗钱行为;二是案件涉及的毒品交易繁杂,且频次很高,如何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马某甲、马某乙贩卖毒品的数量。
深挖洗钱犯罪事实
检察官经严审细查发现,被抓获的吸毒人员自2022年12月起长期从马某甲处购买毒品,每两三天购买一次;马某乙供述其从2022年2月起受哥哥马某甲雇用,将毒品分装成两种规格的大小包,听哥哥安排,以“埋雷”方式每天送毒品少则三五次,多则十几次。据马某甲妻子陈述,丈夫无正当工作,但每天早出晚归,电话极多,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给她3万元生活费。
同时,检察官通过核查马某甲近一年的微信账单,发现其每天有十几笔至几十笔的收款记录,且都是由多个固定账号高频次向其支付200元至600元不等的金额。检察官分析认为,如此异常的交易,极有可能是购毒人员支付的毒资。
经审查,检察官还发现,马某甲收款的微信账号和绑定的银行卡均登记在牛某名下,认为马某甲和牛某均涉嫌洗钱犯罪。
2023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对马某甲、马某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提出十余条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从马某甲的辩解入手,排除其所辩称的做生意等收入途径;调取马某甲的完整微信账单,核查向其高频次转账的多个微信账户,核实是否系吸毒人员支付的毒资。同时,检察机关建议对马某甲和牛某的洗钱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精准认定贩毒数额
公安机关最终核查出8名与马某甲交易的吸毒人员,并对他们与马某甲的交易记录账单进行比对,计算出交易次数与金额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逐笔分析账单,发现8名吸毒人员在一年多内与马某甲有上千笔毒品交易。为了精准计算贩卖毒品数量,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司法会计鉴定,准确认定马某甲贩卖毒品的次数及克数,同时建议公安机关详细制作吸毒人员的证人证言,排除与马某甲有正当经济往来等情况。
最终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马某甲伙同马某乙向8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共1410次,毒品重量总计约258克,收取毒资57.4万余元。同时,马某甲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有偿使用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户和银行卡收取毒资,并将收取的钱款取现导致毒资无法追缴,其行为构成“自洗钱”。
2023年11月24日,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4月3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4月15日,马某甲提出上诉,该案现在二审中。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及时更新办案思路,积极引导侦查、调查取证,对于犯罪嫌疑人前期未被查获毒品实物的多次贩毒行为进行补充认定,准确认定贩毒、洗钱犯罪事实,对‘埋雷’式零星贩毒及洗钱犯罪起到了震慑效果。”该院检察长王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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