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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被遮掩的“笑气”交易

发布时间:2024-06-06 01:28:35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苏检察网

  

  “多部门协作配合,依法履职,加强‘笑气’监管,才能从源头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检察院检察官到相关职能部门走访,就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进了解。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有麻醉作用。“笑气”具有成瘾性,大量吸食后会产生致幻、视听功能障碍等一系列副作用,严重会造成瘫痪、死亡。然而,一些不法商家无证销售“笑气”,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王某从2018年开始吸食“笑气”,2019年还因非法储存“笑气”被行政拘留。然而,王某并没有悔改,在发现倒卖“笑气”可获得高额利润后继续铤而走险。自2019年起,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出售“笑气”的广告。购买者向王某微信转账后,他便通知上家张某送货,等购买者吸完后再将空罐拉走。一年时间里,王某先后向9人销售“笑气”,销售金额7万余元。

  与此同时,天桥区检察院还受理了另一起非法销售“笑气”案。为了挣钱贴补自己吸食“笑气”的费用,刘某采取与王某同样的方式对外出售“笑气”。一开始,刘某用布盖着罐体送货,后来觉得太明显就改用黑色行李箱。他害怕被公安机关发现,便在送罐时将购买者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删除,并告诉购买者一旦被发现,不要供出他,就说是和他“一起吸一起买”。就这样,刘某在5个月内对外销售近40次,销售金额10万余元。

  经天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王某、刘某均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天桥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检察官在办理王某、刘某非法经营案时,发现二人均从同一上家——张某处购买“笑气”,而张某经营的济南某化工公司曾因非法储存“笑气”被行政处罚。办案检察官认为,这两起案件涉及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遂立即将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通过审查刑事卷宗、查阅专业资料等,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发现张某经营的公司虽然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其对外销售“笑气”均通过线上联系,对买方资质、用途等不加核实,直接将“笑气”随意出售给陌生人,导致众多吸食“笑气”的年轻人沉醉其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7月,天桥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并要求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笑气”买卖、储存、运输台账,对“笑气”购买方的用途、资质等进行审核备案,搭建异常预警机制,并组织相关单位集中整治,建议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天桥区检察院与区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教育等多部门座谈,建议各职能部门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及违规邮寄、快递“笑气”等危化品的行为,严格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建议将“笑气”危害宣传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范畴,遏制“笑气”在青少年等群体中蔓延。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30_16292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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