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来,我的人生好像被困住了,多亏检察院查清事实制发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对我之前的婚姻登记作了无效备注,我终于可以迈向新生活了!”近日,柳某告诉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她已顺利与爱人步入了婚姻殿堂。
2005年,柳某与张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2016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张某重新组建家庭。2022年,柳某也觅到了中意的另一半准备结婚。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柳某却被告知她在2005年有婚姻登记,不能重新登记结婚。
自己明明已经与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再说张某都已经再婚了,为什么自己就不行呢?带着疑问,柳某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2005年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以无法定撤销权为由不予办理。柳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超过5年起诉期限,法院未予立案。
2023年11月,柳某向禹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婚姻登记原始档案,走访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等,终于查明事实真相。原来,2016年柳某与张某办理离婚手续时,发现结婚证丢失,两人便到民政局申请补领,但由于对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熟悉,他们向民政局错误申请了补办结婚登记。张某在那次补办中使用的名字是张某咏,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导致同一段婚姻关系被错误登记为两段独立的婚姻。柳某与张某虽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解除的是2016年补办的柳某与“张某咏”的婚姻关系,而2005年柳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一直存续着。
2024年1月,禹州市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案涉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妥善处理。收到检察建议后,民政部门对案涉婚姻登记信息作了无效备注。
办结此案后,为有效解决类似“婚姻大事”中的难题,维护婚姻登记秩序,禹州市检察院多次与民政部门会商沟通,就整改婚姻登记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民政部门正按照检察建议开展证件核查工作,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婚姻登记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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