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见他人的金手镯掉在地上,出于占便宜的心理,直接弯腰捡起并拒不承认。近日,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3月16日,王某在村洗浴中心洗完澡,在更衣室看见被害人刘某的金手镯掉在地上,王某趁刘某穿衣服没注意之机,将金手镯捡起并捏扁,用毛巾包裹后藏在洗浴袋子的夹层内。刘某见金手镯不见了,怀疑王某拿了便上前追问,王某认为对方没有证据,不承认“捡”到东西,拒绝让其翻包。刘某在洗浴大厅将准备离开的王某拦住,并让其丈夫报警,民警当场查获被盗的金手镯。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金手镯价值2.2万元。3月29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盗窃罪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月16日,陕州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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