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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民诉法修改新要求做好民事检察监督

发布时间:2024-08-02 20:05:59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同时对虚假诉讼和民事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与补充。对于民事检察工作而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三个方面的修改完善,既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民事检察监督如何适应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实现对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有效结合、民事审判与民事检察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是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密切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监督带来的挑战

  结合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总体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虚假诉讼和民事审判程序三方面的修改将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以下挑战:

  其一,涉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成为履行监督职能的难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证据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调查收集……”此类关于涉外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管辖等方面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等司法政策相结合,相应基层检察院、市级检察院受理与审查的涉外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与之相对应的是,涉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民事检察人员具有较强的民事理论功底与法学素养,以及相应的涉外法律专业知识和外国语素养。而基层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的人员配置中,民事以及涉外法治方面的人才较少,与高质效开展此项监督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其二,对于虚假诉讼的规定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周延性,便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可能增多的问题给民事检察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相对于202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此次关于虚假诉讼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惩治虚假诉讼的保护范围扩展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增加了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型虚假诉讼。修改后的条款相较于原来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周延性,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保障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是发现和查处虚假诉讼的重要主体,该条款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有着明显的积极推动作用。相对于2021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中“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的范围界定,此次修改以并列式规定避免了以往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认定困难,但对虚假诉讼认定范围的扩大极可能导致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案件增多。在监督范围扩大的情况下,如何提升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质效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其三,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范围扩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相比于202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而言,此次修改将“执行陪审职务”扩大到了“审判活动”;第47条第4款也在回避范围中增加了“法官助理”和“司法技术人员”两类人员。由此观之,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范围无疑是扩大了,需要民事检察人员进一步提升发现民事审判程序违法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审判程序运行规律和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问题的研究。

  积极落实民事诉讼法修改新要求

  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可能会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挑战,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以应对:

  其一,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推进涉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创新发展。一是充分认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要求,采取举办业务培训班、召开研讨会、专家授课与实务训练相结合等方式,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确保每位民事检察人员都能掌握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内容规定,为切实做好民事检察工作打下坚实法律知识基础。二是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充实涉外法治队伍力量。进一步加强各级检察院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民事检察力量配备与专业化建设,为实现涉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积蓄力量。如可以通过案例评选、专题培训、中外检察官交流等形式,提升民事检察官办理涉外案件的能力,充实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三是在涉外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办案方式方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妥善处理当事人诉求,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其二,完善制度设计形成虚假诉讼监督合力。一是大力推动民事案件虚假诉讼智慧监督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运用。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从海量的司法文书中获取有价值的虚假诉讼线索,从而提升监督质效。二是拓展案件线索的发现渠道。受案检察院要及时向法院通报收到虚假诉讼举报、控告的情况;同时,整合力量,内外协作,建立预防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职能的认知度。三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大打击力度。区分不同情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及与其同谋的其他当事人的监督,虚假诉讼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虚假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调解书的监督等不同情况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加大惩戒力度,落实对虚假诉讼责任人的追究,增强威慑力,提高监督质效。

  其三,强化对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一是不断强化内部机构工作联动。规范监督线索的内部移送,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线索,及时分析研判并移送相关部门。二是加强能动履职,强化类案审查。主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从个案监督中挖掘民事审判程序中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依法启动民事类案监督程序,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方式,集中监督纠正审判程序中的类案问题,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精准监督,不断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由瑕疵类监督居多向深层次违法监督转变。三是强化跟踪问效。针对司法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回复敷衍、整改不力等情形,采取提请上级检察院跟进监督,向同级人大、党委报告等措施,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研究员。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2022年度规划英才计划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研究”(2022YC05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26_661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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