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了引流带货,毁我清誉,我没有活下去的勇气了!”2023年10月的一天,因难以忍受带货主播薛某长达6个月的诋毁辱骂,贾女士留下这样一封遗书后割腕自杀……
近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母女俩遭遇陌生网友谩骂
贾女士是青岛即墨的一名带货主播,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近10万粉丝。直播带货之余,贾女士也会在网上分享一些女儿日常生活的短视频。
自2023年4月开始,贾女士注意到一个名为“青岛薛姐”的主播在直播带货时经常编排自己的家务事,污蔑自己私生活混乱,还用污秽词语辱骂自己,引来直播间大量网友跟风辱骂。但让贾女士困惑的是,她与这位“青岛薛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认识,在网络上也没有过任何互动,她实在想不通,自己到底哪里得罪了“青岛薛姐”。
事发后,贾女士多次在线上与“青岛薛姐”理论,也试图通过直播、发布短视频等方式为自己正名,并多次向平台举报。然而,“青岛薛姐”不仅没有停止侮辱谩骂,还在网上公布了贾女士女儿乐乐(化名)就读的中学,并与粉丝对乐乐和学校进行语言攻击。
在“青岛薛姐”及其粉丝的长期网暴之下,贾女士的正常生活被严重干扰,她开始经常失眠、大哭,情绪变得焦躁,体重骤减。女儿乐乐在学校也遭受着同学们的非议,学习成绩一落千丈,精神更是处于崩溃的边缘。一天凌晨,乐乐给贾女士发微信:“妈妈,我曾经不止一次地想从楼上跳下去,我知道你不是那样的人,可没人听我们解释,我们活着就是挨骂的……”
经过医院诊断,贾女士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混合性焦虑和抑郁障碍,乐乐也患上重度焦虑、抑郁。女儿的病情让贾女士更加自责、痛苦,为了让自己解脱,也为了让女儿免受流言蜚语的困扰,2023年10月的一天,贾女士在给朋友留下上述遗书后割腕自杀,幸好朋友及时赶到并报警。经过救治,贾女士脱离了生命危险。
带货主播制造噱头博取流量
接到报警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案件立案侦查。经查,“青岛薛姐”原名薛某,家住青岛黄岛,虽然薛某并不认识贾女士,但与贾女士的前夫王先生相识。
原来,贾女士曾经在直播时公开过她与前夫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并表达了不满,前夫得知后也在直播中对贾女士进行言语攻击。一来二去间,薛某对此事有了一些了解。看到许多网友十分关注贾女士和王先生之间的事情,薛某便想借此事制造噱头,增加自己直播间的人气。
于是,薛某开始在直播时与王先生连线,怂恿他在直播间发泄对贾女士的不满。同时,薛某还经常谈及贾女士的婚恋史,指责贾女士行为不检点、私生活混乱。没想到这样的方式“引流”效果显著,薛某的每场直播观看人数均在1000人左右。
经调查,除了直播外,薛某还经常在有200多人的粉丝群内公布贾女士及女儿的视频、照片,并在群内“带节奏”网暴贾女士母女。
看到网友对贾女士母女的谩骂诋毁,前夫王先生心生愧疚,多次在薛某的粉丝群里为贾女士说话,并私下向她道歉。
影响恶劣受到严惩
该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墨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前往短视频平台总部调取直播视频、直播时间及在线人数相关数据等证据。同时,针对案件办理初期,薛某拒不承认侮辱性词汇是指向贾女士的情况,该院引导公安机关查找多名证人并对证言进行固定,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经审查,薛某利用网络直播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贾女士母女,并且造成贾女士割腕自杀、其女儿重度焦虑抑郁的严重后果,涉嫌侮辱罪,且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今年2月,即墨区检察院依法对薛某作出批捕决定。
为严厉打击此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警示为了流量不择手段、突破底线的自媒体用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法院对薛某宣告职业禁止。同时,承办检察官还经常与贾女士母女电话联系,鼓励她们积极调整心态,尽快走出阴霾。
今年3月,即墨区检察院以涉嫌侮辱罪对薛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薛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贾女士损失并取得谅解。近日,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两高一部”出台《意见》惩治网络暴力
2023年9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意见》,对于网络侮辱、诽谤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1)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2)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
(3)侮辱、诽谤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组织、指使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社会影响恶劣的;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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