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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谁偷走了她的“小金猪”?

发布时间:2024-08-02 21:24:17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因为担心忘带家门钥匙

  将备用钥匙放在闺蜜家中

  本是互相信任

  结果对方竟盗走自己的“小金猪”

  近日

  姚安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案情回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7/t20240731_65870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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