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检察是数字时代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模式。基层检察机关在开展数字检察实践中,需立足区域实际,从制约自身数字检察发展的难题入手,以“微更新”举措夯实数字检察基础建设根基,更好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贡献检察力量。
一、基层数字检察建设现状
以我所在的湖北省咸丰县检察院为例,数字检察战略实施以来,我院不断培育数字思维,在数据融合基础上推动监督线索的筛查研判,着力依托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聚焦理念革新。根据“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我院多次开展数字检察“为什么做、做什么、怎么做”的大讨论,督促干警领悟数字检察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不断强化大数据战略思维,调整充实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厘清数字检察短期、中期发展目标,加强数字检察工作的统一领导、部署、协调。
聚焦靶向攻坚。我院注重做好数据归集工作。对内,加强与省、州院联动,用好自主研发的环境保护税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监督模型、非法收购运输林木法律监督模型和20个省级推荐模型。对外,以类案监督为切口,牵头搭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联合司法局推动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向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资源跨部门共享。2023年以来,行政机关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录入行政处罚案件235件,我院对不起诉案件制发检察意见66件。在数据归集过程中,突出抓好数据安全管理,建立数据使用、移交等工作机制。
聚焦溯源治理。我院加强数据线索获取、整理和分析,通过“正向检索+反向筛查+内部核查+外部调查”四步工作法,形成数字检察工作闭环,将检察机关内部数据和县域治理平台共享数据进行碰撞比对,进而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推送相关线索,依法深入实地查看,并到相关单位开展核查。通过大数据赋能推动专项监督,发现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和执法司法“病灶”,抓实溯源治理。
二、基层数字检察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数字检察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在深入拓展过程中,我院发现在理念自觉转变、部门共享联动、数据开发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当前,还有不少检察人员对数字检察的认识比较片面,将其简单等同于信息化建设,认为数字检察是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的事情,只是办案的辅助,而忽略了“业务主导”这一基本要求,部分检察人员对开展数字检察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对数字检察理念的转变还停留在“要我用”阶段,未能真正切换到“我要用”状态。
在数据获取方面,虽然建立了内外联动获取数据的通道和方式,但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部分部门出于不同考量而拒绝共享数据,数据获取阻力较大。同时,数据的共享还只是简单地对某类数据实现汇聚,在各部门业务融合过程中,还存在司法办案各流程数据共享的欠缺。
在数据应用方面,因基层院数字模型开发力量不足,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检察人员相对匮乏,加之上级检察院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推送、交办的线索有限,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的应用成效还有待提升,数字模型的复用和优化,也亟须在拓展应用中不断迭代升级。
三、加强基层数字检察建设的对策建议
数字检察工作的推进不是“大包大揽”,更不是“一哄而上”。同样,解决基层院在开展数字检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是完全“推翻重来”,而是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针对关键问题,以细微创新举措,推动解决难题卡点。我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展开探索。
一是建立“小而精”的工作推进机制。探索建立数字检察办案指挥中心,对线索办理进行全流程督办。条件成熟时,可探索建立数字专班直接办案、跨部门一体化指挥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各业务部门积极落实办案主体责任,分条线分类型主动利用模型推线索、办案件。同时,可尝试构建点对点、院对院的蛛网式协作体系,积极开展县(市)内外、省内外区域协作。
二是打造数据共享新通道。深化数字平台建设,充分整合裁判文书网、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等平台,加强数据开发、整合和运用,以“一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工作模式整体推进全院数字检察工作,及时发现数据共享中存在的新问题。同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积极争取被监督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促进信息交换共享。
三是更新模型建用思路和人才培育方式。在建模过程中,我们需着眼本地化需求,立足“四大检察”职能,构建符合区域特色和案件特点的本地化数字模型,打造“人在干、数在转、云在算”的数字化检察监督模式。同时,在利用上级检察院和先发地区检察院研发的成熟数字模型时,应注意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化改造后“为我所用”。在数字人才培养方面,强化以模型研用为实训课堂,根据案件类型打造灵活机动的数字办案组,可拆分可整合,通过各条线业务人才实训,夯实本地区数字检察发展的基础底座。
(作者系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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