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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民事权益保护精准监督路径

发布时间:2024-09-05 00:04:25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法典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检察人员要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优化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更好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职责定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中,明确了提升民事支持起诉质效、开展监护监督以及针对性制发督促监护令对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助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重要作用。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影响较大。一方面,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利与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通过调整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认定未成年人民事行为效力和后果,为相关民事诉讼监督提供实体法依据。如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民事审判监督及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提供法律遵循和操作指南;另一方面,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监护及抚养制度、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抚养、抚养费范围、继承、收养未成年人条件等内容,为检察机关加强对继承、监护权纠纷等易侵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家事案件监督,提升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救济水平起到关键作用。以监护制度为例,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中,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意定监护突发状况下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撤销监护、监护关系终止等内容,为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工作中针对监护人监护失当、监护缺失甚至监护侵害等情况,通过支持起诉撤销、变更监护权提供了法律支撑,指引检察机关正确履职,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二、民事检察对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精准监督困境

  长期以来,民事检察经历了从一般监督、实体监督、多元监督、全流程监督再到精准监督的转变。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对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提出了新要求:一是以民法典作为明确、完备的法律监督标准,厘清家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突出监督问题,及时监督纠正不符合民法典精神和规定的司法裁判;二是以民法典为指引,从过去民事检察相对分散、孤立的监督状态转变为构建以民法典为中心的体系化监督理念,遵循民法典规则逻辑,实现对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全方位、多领域、纵深化的法律监督;三是以民法典为导向,提升诉源治理能力,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从监督线索挖掘问题根源,确定监督对象和监督目标,坚持对症下药、精准施治、以点带面,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然而,实践中检察人员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时,履行民事检察职能仍会面临重重阻碍,使得“精准监督”陷入困境,集中体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线索发现难、来源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有限,部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法律意识薄弱,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对司法机关介入、推动问题解决的重要性缺乏了解,加之家事案件常发生于家庭内部,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如监护侵害与监护缺失案件中,部分未成年人在合法权益受损后不能有效求助,家庭成员又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报案,导致检察机关较难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线索并及时开展监督。二是监督能力、监督方式存在局限性及滞后性。实践中检察人员对除了撤销、变更监护权案件外的家事纠纷,可能存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情况,监督方式也往往局限于支持起诉和制发检察建议。与此同时,检察人员对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一般是依当事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介入,介入时间较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已经实际受到损害,难以有效弥补。三是涉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完备。从前“单兵作战”式的工作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新时代对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工作专业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要求。对比刑事案件,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侵害的社会关注程度较低,有限的支持资源更多向刑事案件进行倾斜,未成年人民事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发展相对薄弱。以刑事检察工作中运行已久的专业社会工作人员辅助制度为例,这一制度在民事检察领域尚存在许多有待填补的空白。

  三、民事检察对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精准监督路径

  一是为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应树立全面履职理念。检察人员应主动提升在刑事案件中挖掘监护、抚养、教育、继承等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民事检察监督线索的能力。对内,检察机关各部门间应畅通案件线索移送渠道,未检部门应第一时间响应并处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民事权益保护线索;对外,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民政、妇联、街道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跨单位线索共享和整合,破除信息壁垒。

  二是为提升监督能力、拓展监督方式,检察人员应提升办案的规范性和监督的专业性,以尊重民事诉讼规律为前提,拓展民事支持起诉制度适用范围,重点满足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司法需求,通过依职权开展监督,加强与其他单位、部门的沟通衔接等方式,有效前移监督介入时机。

  三是为健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的民事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检察机关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对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的关注度、对民事检察工作的支持度,让社会力量“愿意融入”;通过支持起诉等形式,帮助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青团等作为未成年人代理人提起诉讼,让社会力量“能够融入”;与社会组织建立配合机制,利用各自优势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以家庭教育指导、监护随访、转学安置、法律咨询等形式提供帮助,让社会力量“持续融入”,以更丰富多元的社会支持体系传递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温度。

  (作者分别系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检委会委员,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29_6645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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