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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亲历性监督促铁路无障碍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24-09-08 17:45:42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理,更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颁布实施已一周年,如何精准服务、保障更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从“有没有”到“好不好”转变,云南省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下称“昆明铁检分院”)以亲历性监督为方向,积极探索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工作。

  一、铁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困难和挑战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残疾人总数达8591.4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超过2.8亿人。《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等文件的出台,实现了铁路无障碍设施从“0”到“1”的转变。然而,实践中铁路交通无障碍设施覆盖不全面、功能不完善、布局不合理、维护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不能完全满足残障、老弱群体的使用需求。今年4月,昆明铁检分院结合工作情况,联合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云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邀请部分政协委员、残疾人代表以及交通运输部下属中国船级社无障碍环境建设业务专家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了铁路无障碍设施建设调研工作,并发现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监管错位。部分行政机关对铁路无障碍环境的概念、作用和意义认识不深,简单将其归于残疾人事业范畴,甚至是把火车站、列车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同于盲道建设。有的行政机关对于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对象认知不全,认为无障碍设施的服务对象仅为残疾人,忽略了老年人、妇女、儿童等。此外,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管,相关行政机关存在职能分散、权责不清等问题。

  二是铁路企业仍是“服务唯一”理念。部分铁路企业在服务残疾人等特殊旅客过程中,普遍认为可通过人性化服务弥补硬件设施的不足,忽视了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出行过程中普遍存在不愿向外求助的心理。事实上,特殊群体在外活动时更希望有完善的硬件设施来增强无障碍体验。

  三是社会认知滞后。一般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认知,大多停留在“盲道”“轮椅”“盲文”等概念中,对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迫切需要没有感同身受。受限于身体、受教育程度和经济因素,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主张自身权利的意愿也不强,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愿表达的现象。

  二、以亲历性调研发现特殊人员的无障碍需求

  调研组组织部分残疾人代表通过乘坐列车的方式,依托列车及火车站内外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调研活动,并发现了一系列共性问题。

  一是无障碍卫生间存在问题,包括无障碍卫生间数量配置不足;未规范设置扶手;卫生间小便器设置不规范:卫生间洗手盆设置不规范,抓杆与洗手盆之间的间距较小不易抓握;卫生间缺少低位救助呼叫装置。

  二是无障碍服务设施存在问题,包括无低位饮水供应设施;低位服务台的设置不规范,多设置在进站服务台的侧后方且无轮椅回转的空间,没有标识标牌、服务台处无提示盲道;人工及自助售票区均无低位售票窗口,自助售票区也无语音播报。

  三是无障碍停车位存在问题,包括无障碍车位宽度不足,如某火车站无障碍停车位轮椅通道线中心位置测量仅1.1米,空间不足;无障碍车位标识设置不规范,如某火车站地面有无障碍标识,也有无障碍停车位的文字,但到无障碍电梯口的指引标识不规范,未标明是无障碍电梯。

  四是无障碍通道存在问题,包括站外坡道过陡,轮椅不易上行且有下滑风险;下客区设置的盲道不规范,且会对行进方向形成干扰。

  三、以亲历性公益诉讼完善铁路无障碍检察监督

  一是厘清主体责任,选准监督路径。一方面,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铁路无障碍设施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应当作为涉铁路无障碍设施检察监督的首选路径,被监督单位主要为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在一定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向铁路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亲历性”改造,急特殊群体之所急。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012年出台的《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在调研过程中,结合已建成的火车站在无障碍设施改造过程中存在工程耗时长、资金需求量大等问题,检察人员、残疾人代表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对现阶段特殊群体急需的标准化无障碍设施进行了论证。第一,规范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包括适应无障碍洗手盆、小便器、门、回旋直径等设施配备完整度、尺寸标准度的要求;第二,规范设置无障碍电梯,设置无障碍电梯提示盲道和电梯运行过程中抵达音响;第三,规范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留足低位服务设施的容膝空间;第四,规范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留足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及空间,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等无障碍标识,做好无障碍停车位与坡道的衔接,留足轮椅通道空间;第五,规范设置无障碍通道,保证有空间落差的地方设置缘石坡道,且满足坡面坡度、宽度、两侧应设置扶手且路面平整防滑等硬性条件。

  三是“亲历性”监督,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为最大化保护公益,应从“事后恢复性司法”转为“事前预防性司法”。检察机关可在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阶段,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如昆明铁检分院在大理火车站装修之前,及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针对发现的无障碍设计不规范等情形,昆明铁检分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制发检察建议,避免建成后因无障碍设施缺失或不达标而返工。

  四是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协调残联、盲人协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在检测评估过程中邀请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亲身体验无障碍设施,对于亟待完善的领域提出改进建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寻求高校、民间组织的外脑支持,邀请其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专业化的意见建议。

  (作者分别系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昆明铁路运输分院控申处三级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05_6651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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