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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证券犯罪中“实际控制账户”

发布时间:2024-09-12 08:56:11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由于证券领域具备的大规模资金融合优势,以及自身的风险性、超前性特点,而成为投机敛财者的围猎场,某些犯罪分子利用“非实名但实际控制”的交易账户实施诸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行为,造成大量资金损失。对此,笔者认为,准确认定“实际控制账户”,是查证此类犯罪的关键因素。

  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强调以“交易决策权”作为“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标准,并列举了五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二是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三是行为人通过上述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四是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五是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由此可见,需要司法机关证实犯罪分子对涉案账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买”和“卖”的绝对控制权,即“交易决策权”。

  “实际控制账户”交易的特点。“实际控制账户”的证券交易账户,一般是指非本人实名注册登记,但由其实际控制的证券交易账户。证券类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是熟悉证券业务和证券法律的“行家”,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能力,其为逃避监管,往往不会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而采用多种手段掩饰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实践中,“实际控制账户”的证券交易主要具有以下五个特点:第一,非本人交易账户。通常借用亲友、员工或者配资人的配资账户进行交易,而不使用本人实名注册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第二,临时性交易人员。通常雇用无固定工作期限、随机聘用随时可以辞退的临时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而较少使用长期固定的从业人员。第三,即时性交易工具。使用非实名认证的即时通信软件下达交易指令,该通信软件通常具有如“阅后即焚”般自动删除聊天记录的功能。第四,无痕式交易方式。通常使用一个证券账户与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张无线网卡相匹配,且每隔一段时间更换电脑设备及无线网卡,在交易方式上实行物理性隔离,避免关联留痕。第五,流动性交易地点。交易地点通常采用隔一段时间换一个地方的方式,具有极强的流动性。

  因“实际控制账户”的证券交易具有上述特点,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往往辩解,相关账户并非自己实控,或仅为代保管或曾出借给他人,该他人通常难以找到予以复核。而且,由于调查处理时间往往较长,相关证据较易被销毁,再加之隐蔽操作等规避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与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更为复杂,增加了侦破案件的难度。

  “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因证券犯罪的数据化、智能化特点,犯罪嫌疑人与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较难确定,犯罪中不易被发现且犯罪后较难查证。“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作为证券类犯罪定案的关键因素,一般会存在下单的MAC地址与IP地址具有高度一致性、连贯性等特点,犯罪嫌疑人交易产品的相似度、交易方向和频率高度趋同,互联网访问轨迹高度重合,再加以相关证人证言的印证,从而能够排除其他巧合性证券交易。

  查证MAC地址。MAC地址是媒体存取控制地址,也称物理地址或硬件地址,是由网络设备制造商生产时烧录在网卡的EPROM(一种闪存芯片),用来确认网络设备位置的地址。如果撇开技术水平极高的黑客修改,则MAC地址在网络中属独一无二的存在。形象地说,MAC地址如同公民身份号码,具有唯一性。因此,查证证券犯罪时,如果若干个证券账户下单的MAC地址频繁交叉、高度关联,则可以证实这些证券账户均是被同一实际控制者操控,即该操控者使用的是同一张网卡进行频繁下单。此外,通过高科技手段可以做到MAC虚拟地址的同一性,对此,可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通过提供前缀名(扩展名),向证券公司询问并锁定操控对象。

  查证IP地址。IP地址是网络互联的协议,即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进行通信而设计的协议。IP地址相同,实际是指两台电脑的IP地址在同一网段内。因此,在查证时,如果IP地址多次频繁相同,则这些电脑都在同一个区域被使用。如果说某些证券账户在交易期间的IP地址也存在多次定位到某市区某一处,则可以证实这些证券账户系被同一人操控。如果偶尔位于某一处可能存在某种巧合,但多日多时段频繁位于某一处,则已经可以具有排他性。

  查证交易地点。由于证券犯罪一般先是由证监会立案调查,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避免因调查手段受限,大量的证据无法及时固定可能会遭到删除、毁灭,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通过搜查、扣押、现场勘查等措施固定交易地点证据。这些客观的交易地点,与操盘团队成员的陈述,及上述IP地址的位置,租赁或者购房合同,通常能够形成同一性。

  查证证券和资金账户、身份关系。由于一个证券账户配有一个银行账户,因此,可以对这些银行账户查证,查清资金进出是否具有大额异常性、是否存在交叉异常性,来源或去向是否流经同一个关联账户组,资金最终由谁使用等,同时需要对证券和资金账户持有人进行查证,通过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关系,可以确认持有人是否具备交易证券的合理性,相互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并进一步取得他们的指认,同时排除是否存在借用关系。

  查证微信等通信软件和行动轨迹。一般交易过程都会通过通信软件下达指令,对于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往来邮件要及时予以固定,且通常交易时间点会与内幕信息的获取和公告的时间段,或者股价拉涨之前的时间段相互契合,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的查证,一定程度上亦能反映出其对账户的实际控制。

  综上,证券领域犯罪有其特殊性,有更多的客观性证据可查,而“实际控制账户”的认定将是决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查证过程要多措并举,注意早期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以及涉案人辩解的前后一致性,尽可能多地利用客观性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1_6658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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