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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09-12 09:13:35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法治与改革、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领域改革与涉外法治建设等重大命题和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推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 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交流观点、发表看法,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全面依法治国智库、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承办,专家学者们围绕法治与改革、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领域改革与涉外法治建设等重大命题和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推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建言献策。

  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法理意涵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表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必然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继续完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5个子体系,还要着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法治体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法治体系、社会法治体系、生态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以及军事法治体系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在致辞中表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为法治领域改革指明了方向,为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研究课题。法学界要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弄清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法治现代化的形态、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关系、法治与改革的关系等内容。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教授认为,中国的法治道路既不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也不同于日韩新等国家。我们既不能慢慢演进,也不能全盘移植,必须重新探索出一条新路,要把中国共产党自上而下的领导力与人民对法治要求自下而上的推动力相结合,形成自我构建式的法治道路。这条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传承红色基因,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并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自我创造的制度为主体。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教授在视频发言中表示,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要高度重视提升法治效能,追求法治的目的在于提高治国理政的效能,让法治真正为人民带来福祉。提高效能是法治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法治无效能就无法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无效能的法治不仅不能使法治建设行稳致远,反而会断送法治建设的前途、削弱法治的权威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教授认为,人类法治文明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六个共同特征:弘扬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价值,遵循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原则,追求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目标,从事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事业,实行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机制,维护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利益。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新范式、新形态和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坚守其所必有的普遍价值和共同特征,更要彰显中国式现代化定义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在中国与世界相贯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代化与法治化相融合的发展过程中,更好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沈国明教授表示,要“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每个环节的改革都互相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全面深化改革要加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让一项好的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减少负面效应。法治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法治领域应针对实际情况,研究切实的改革落实方案,通过精准管用的措施,切实解决问题,使改革取得实效、达到预期,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趋完善。

  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是学者们的普遍共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冀祥德教授认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必须要以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为前提,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须要重视刑事辩护法治化的推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总编辑黄文艺教授表示,《决定》统筹推进了各类规范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建设,确立了新时代新征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任务书和施工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认为,应对改革措施在实践中碰到的障碍,应增强改革系统性,降低改革制度成本,提高治理效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主任贺海仁研究员认为,我国备案审查标准体系的法治化要正确区分政治标准与法治标准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旭教授将现代化的普遍内涵解构为理性化、普遍化等命题,进而提出相对应的制度因应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研究员认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要注重用好立法资源、维护法制统一,规范决策行为和行政执法,尊重司法规律,严格恪守司法边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阐述了法治是现代国家的标志的观点,并认为改革理念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制度现代化是治理现代化必要不充分的条件。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之义。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认为,法治建设的主要问题还是在于司法,要全力打造司法公正的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霞研究员提出,改革一定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要不断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改革这艘航船沿着正确的航向破浪前行。

  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

  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良法善治的护航。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政治与法律》主编姚建龙教授认为,现阶段中国式现代化体现的是一种自信和超越,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陈永胜教授认为,践行改革法治观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强调讲政治抓改革强法治,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东方法学》主编施伟东则进一步提出了改革与法治的“六个原则”和“五个特征”,阐述了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这一命题。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并同步更新立法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研究员重点提出了完善党内法规的若干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副研究员认为,网络与信息法学整个制度建设需要稳步推动,主要立法要有序开展,并就如何深化核心范围的研究表达了切身的体会、分享了宝贵经验。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政法论坛》主编刘艳红教授认为,网络时代的犯罪态势与典型特征对我国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进行了更新和调整,建构与之动态适应的协同化刑事政策是我国当下刑事法治理领域面临的难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主编姚莉教授认为,应深化刑事诉讼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中国式刑事法治的人权司法保障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研究员从三个方面阐释对金融法立法的初步思考,包括金融法的基本定位、核心内容、相关法律协调问题,直击金融立法的要害。

  中国式现代化是法治变革的强大动力。王旭教授认为,现代化的整体运动趋势是尊重人、保障权利、尊重活力、体现尊严,井然有序、活而不乱,因此,中国式现代化的客观条件应当包括空间条件、时间约束、主体条件、法治本身。《法学研究》副主编谢海定教授分享了关于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关系的两种理解,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整体国家目标,并提出如何从顶层设计到实际的创新。郭雳教授也进一步就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重要保障的命题进行了全面阐述,肯定了法律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建构同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

  涉外法治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点方向,也是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必须建构同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研究员分析了法治“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并提出了创新的构建途径。《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研究员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构成的“四方面”,并表示要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国际法研究》编辑部主任曲相霏研究员分享了她对涉外法治“两个结合”的观点,并就此提出“两个借鉴”的重要命题主张。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廖凡研究员则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要让中国的软实力能够体现出来,要向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更好的公共产品,他认为,法治“一带一路”就是典型的制度型的公共产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刘小妹研究员主张,要在法治与改革的辩证统一关系之下,以法治领域的改革回应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以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实现中国式的法治建设、中国式的现代化建设,涉外法治的底层逻辑同样如此。

  通过学术语言让政策表达更有确定性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法学研究所多年来一直坚持搭建学术共同体交流平台,对推动中国法治进步功不可没。这是一次非常及时、必要、高质的学术研讨会,与会专家分享的真知灼见,无疑能惠及学界。正如莫纪宏所长在闭幕式的致谢辞中所指出的:“本次研讨会的举行,充分反映了专家参与治国理政的特点,就是从学理上把握政策,通过学术语言让政策表达更加具有确定性。”他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会赓续法学研究所在中国法治建设各领域所起到的引领法治理论研究方向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0_6657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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