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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纪法丨“股票瞒报”挨处分,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须重视

发布时间:2024-09-26 06:19:57 作者:佚名   来源: 七一网

  

  

  

  

  

  

  【案说】

  2024年3月,某区纪委监委在初步核实该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程某某有关问题线索时,敏锐地发现其可能存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遂商请组织部门协助开展调查。经核实认定,程某某以其母亲名义持有100万元市值股票的情况,属于隐瞒不报。

  “在2024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你为何未报告以你母亲名义开设账户并持有股票的情况?”核查人员问道。

  “我母亲炒股属于她的个人行为,我向母亲转账合理合法,我认为不需要报告。”程某某对此不以为然。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明确要求,需要填报的股票包含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的股票。”核查人员直指问题所在。

  “可能我没看清楚要求……”程某某搪塞道。

  “那为何你不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股票账户,而用你母亲的账户交易股票?”

  “我平时工作较忙,她去办理相关手续方便一点……”面对核查人员的追问,程某某变得吞吞吐吐。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你在2023年就因少报告10平方米房产面积的漏报行为而受到批评教育,但你并未吸取教训,对组织的告诫置若罔闻,又在2024年未报告以你母亲名义持有股票的情况,是故意欺骗组织,企图逃避组织监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瞒报行为,再次违反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我敷衍应对、心存侥幸,在思想上没有重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核查组耐心细致的纪法教育,程某某羞愧地低下了头。

  2024年6月,程某某因违反组织纪律,且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剖析】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每年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若发生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近年来,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而被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的领导干部屡见不鲜。

  2023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规定明确了漏报、隐瞒不报行为的认定原则:一般认定“少报告”为漏报,其中,少报告房产面积合计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或者少报告经商办企业投资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属于漏报行为情节较重。“未报告”为隐瞒不报,包括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重大疾病情况等7类“家事”,以及房产、经商办企业等3类“家产”情况。

  本案中,2023年,程某某因对政策理解有误少报告10平方米房产面积,主观为过失,被认定为漏报情节较轻,故不构成违纪。但2024年,程某某未报告以其母亲名义持有股票,市值100万元人民币,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且在组织与其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构成违纪。

  梳理各地通报的典型案例发现,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表现主要有如下情形:有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上不重视,认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只是走过场,便敷衍应对;有的领导干部没有学懂弄通相关规定,不会填报;有的领导干部与家属沟通交流不到位,对家庭财产等情况不了解不掌握;还有的领导干部明知财物来源是违纪违法所得甚至是犯罪所得而不敢上报……

  对党忠诚老实、表里如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既是完成组织交办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领导干部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意识、履行职责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广大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5911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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