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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5华诞 法学理论研究回眸与展望|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4-10-11 00:09:54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中国成立以来,七十五年跌宕起伏的民法发展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峥嵘光辉的历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与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潮流同频共振的历史。我们要继续努力讲好中国民法故事,贡献、传播、输出中国民法智慧——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

  ——新中国民法七十五年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王利明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七十五年来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和各个民商事单行法的统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不仅回应了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还为世界民事立法提供了中国方案。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一方面,需要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如此才能不断推动实现民法典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益更高水平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地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此外,既要持续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健全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从而全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也要不断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七十五周年。七十五年来,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谱写了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正是在这光辉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民法发展用不到百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道路,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创到成熟的过程。鉴于此,有必要回顾总结我国民法发展历程和成就,以期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新中国成立七十五年来民法发展历程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民法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1949年—1978年)。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民法的发展始终处于萌芽阶段。为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形势的需要,我国制定了一些单行法律法规。其中,在民事立法方面最重大的、影响最深远的是195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被毛泽东同志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此外,最高立法机关曾分别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因我国当时尚处于探索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阶段,相关工作最终搁浅。

  发展阶段(1978年—2012年)。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目标,我国民法发展由此步入“快车道”。最高立法机关曾于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但还是因为时代环境放弃了法典化模式,改为制定单行法律。其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有以下五部法律:一是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规则;二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构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担保规则体系;三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该法实现了我国合同立法的统一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构建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四是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该法构建了我国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力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五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构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科学合理的侵权法体系,为私权利提供全方位的、充分的救济。

  由于我国民事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体例,在此阶段还颁布了若干商事单行法律,主要包括: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

  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的历史性飞跃,人民对高质量精神生活的追求呼唤一部彰显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民法典。2014年,党中央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后于2019年12月与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民法典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经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等9部单行法于同日废止。由此,我国民法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发展时期。

  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同步开启对旧的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和新的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其中,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代表,在充分总结本土经验、借鉴域外制度和凝聚理论共识的基础上,细化并发展了诸多法律规则,彰显了本土性、实践性和时代性,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助力。

  新中国成立七十五年来民法发展成就概览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七十五年来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和各个民商事单行法的统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不仅回应了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还为世界民事立法提供了中国方案。具体而言,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实现的主要成就如下:

  在方法论层面,从模仿借鉴到自主创建。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民事立法长期受潘德克吞(Pandekten)体系影响,国民政府民法典更是基本照搬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法学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深受苏联民法学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在注重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践,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体系。经过七十五年的砥砺奋斗,我国民事立法可以说已经实现了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发展;尤其是作为七十五年来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我国民法典的许多创新在世界民法典之中更是堪称“带头讲”。

  第一,民法典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的有益成果。例如,婚姻家庭编注重树立良好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友善互助,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建立和睦和谐的家庭关系等,体现了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还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实了“老有所养,弱有所依”。这些都体现了民法典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华,弘扬重家庭、讲仁爱、守诚信、尚公平、促和谐的传统法律精神,发扬了传统文化所体现的民本主义、人文关怀、互助互爱等思想,展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第二,民法典物权编在维护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设计,确立了土地等生产要素进入市场、实行资源优化配置的方针,适应了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制度需求。民法典的鲜明本土特色,为民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养料,也为民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相应地,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也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结构和内容上充分回应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

  第三,民法典在积极借鉴人类文明有益成果的同时,完成了大量创造性的转化和发展。我国民事立法没有奉某一外国法律制度为圭臬,更没有“削中国实践之足,适外国理论之履”,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框架中“跳舞”。以民法典为例,其综合吸收了两大法系的成熟经验,立足本土实践,在许多领域进行了重大理论创新,形成了大量充满“中国元素”的制度和规则,也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例如,总则编在民事主体方面确定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构建了特别法人制度与非法人组织制度;在监护制度中,民法典构建了“家庭监护为主体、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规则体系,为弱势群体构设了周密的法律保障,强化了对被监护人的保护。物权编关于所有权的分类和平等保护、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以及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的规定等等,都是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与此同时,合同编独树一帜地在合同编通则中规定相关债的履行规则从而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还规定了打破合同僵局等规则,侵权责任编采用多元救济机制全面且充分地保护民事权益,确立有关自甘冒险、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等,这些都具有鲜明的中国元素,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

  在法典体系层面,突出以民事权利保护为中心。21世纪是走向权利、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世界共识。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确定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益,也为这些民事权益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救济措施和损害预防手段。

  第一,民法典构建了凸显权利法性质的法典体例。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国家有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制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五编制体系。我国民法典没有囿于这两种体例,而是采取了“七编制”体例,民法典的七编围绕保障私权这一主线展开:第一编总则确立了私权保护的基本规则;从第二编至第六编分别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的基本规则;最后一编为侵权责任编,规定了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规则体系,确立了民事权益保护的兜底性规则。在前述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后(除合同债权以外),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则依法获得救济。民法典创造性地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充分表明民法典是以民事权利为红线构建的,采取的是“确权—救济”的思路,突显了民法典的权利法特质,真正实现了人文关怀在民事立法中的体现。

  第二,民法典构建了彰显人格尊严的人格权编。世界各国人民逐步觉醒强化的人权意识及精神追求,与高科技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所不断放大的人格权益受侵害风险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从比较法角度看,对人格权的保护普遍都在侵权法的框架下展开,人格权法也没有单独成编,这在学术上被称为“被动防御的人格权结构”。这种模式最显著的弊端在于侵权法主要提供事后救济,不能对(尤其是新兴的)人格权益进行全面保护。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体系:首先,民法典第990条第2款确认了一般人格权,保持了人格权益保护范围的开放性;其次,民法典在体系设计上突显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越地位,并通过第1017条等规则扩大了对姓名及名称权等典型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最后,民法典增加了许多有力的人格权特殊保护规则,尤其是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和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实现对人格权受侵害后的充分救济和有效预防。

  第三,民法典构建了对权利全面充分救济的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且置于各编最后的目的在于突出其以权利救济为中心的功能,其按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两大主线,系统完整地构建了侵权责任规则体系,为司法人员提供了精细且全面的裁判依据。具体而言:一是考虑到侵权责任对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故侵权责任编采用多种归责原则和责任形态,对不同情形下的受害人提供救济。二是侵权责任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权利之外的利益,包括一些新型的利益,如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从而积极应对现代社会出现的新型民事权益救济问题。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对民生的保障。例如直播带货、网络购物风潮下缺陷产品并不鲜见,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民法典第1207条增加规定了明知产品有缺陷应当采取而没有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的惩罚性赔偿;又如“头顶上安全”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民法典第1254条规制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四是积极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权利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194条至第1197条规定了网络侵权及其责任,这些条文引入了避风港规则、反通知规则等,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五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采用侵权责任、保险赔付、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措施。总之,侵权责任编通过综合运用多元化的救济手段,可以使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

  在规则供给层面,从服务高速增长到推动高质量发展。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单行法基本齐备,良好地服务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阶段。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系统整理和全面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保障,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民法典明确了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5条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该原则采纳了“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时,民法典规定了自愿、诚信等基本原则,维护私法自治,有效地激发了市场的活力,推动了社会财富的增长。

  第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并在各分编予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民法典第9条明确了绿色原则,具有强制和倡导的双重面向,在对污染破坏行为课以责任的同时激励环境友好行为。侵权责任编还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对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都为维护生态环境、给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据统计,民法典对绿色原则的细化规定有16条,实质上体现绿色原则理念的规定共28条,在世界范围内均属领先。

  第三,民法典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物权编。物权编是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物权编确认了对多种所有权的平等保护,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使土地这一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从而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这也奠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民法典第207条在原物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旗帜鲜明地宣告对公有制经济产权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保护,这就是“两个毫不动摇”基本指导思想的生动实践。物权编规定了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和保护规则,在鼓励资金融通、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物权编是贯彻平等保护财产权利的宣言书;物权编确认了一整套物权的体系,明确列举了各种物权的类型、内容和公示方法,以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第四,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全面完善了担保制度,有效地解决了“融资贵融资难”问题,优化了营商环境。这主要体现在对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的重大修改,例如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设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从而消灭隐性担保;又如,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顺应国际立法趋势,以“担保合同”的概念将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体系化地整合起来,为适用统一的担保规则提供基础。

  第五,民法典构建了符合经济全球化潮流的合同编。我国民法典在总结合同法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单设合同编,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并在总则编中着重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实质发挥着调整合同关系的功能。合同法作为交易法,具有国际趋同性的特点,合同编中大量借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经验,使我国的许多合同规则都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合同法基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更体现了与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的合同法规则的接轨。

  推动我国民法发展的未来展望

  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充分发挥民法典的基础性作用,保护财产权、维护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保障企业的法人独立人格和经营自主权;物权编落实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合同编坚持了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从而使市场充满活力,要素资源充分释放,竞争充分展开。当然,在“放得活”的基础上,也要“管得住”。这就需要借助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制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一方面,需要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如此才能不断推动实现民法典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益更高水平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需要通过单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地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此外,既要持续深化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健全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从而全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也要不断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制定回答时代之问的单行法律。“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变化无穷,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信息爆炸、万物互联和人际互通的数字时代,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基因检测与基因编辑等技术的兴起,提出大量时代性命题,数字技术和平台应用的智能化发展给民事立法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必须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制定具有时效性的单行法律。民法典宣示了数据权益的民事权益属性,但相关规则尚不够细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此,需要制定单行法律,完善数据产权规则,打破数据垄断,促进数据有效流动,充分释放数据要素资源。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奋斗路上加强人权事业的法治保障。当代中国人权观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一方面,在未来的立法、司法、执法环节要始终秉持且不断加强保障生命健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人格尊严及人身自由的理念;另一方面,要适时积极推动人权保护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出台和公布,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七十五年跌宕起伏的民法发展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中国建设峥嵘光辉的历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与世界法治文明进步潮流同频共振的历史。中国正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我们要继续努力讲好中国民法故事,贡献、传播、输出中国民法智慧,为我国在21世纪经济的腾飞、文化的昌明、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分别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10_6682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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