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在借鉴既往办案经验的同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和形势任务,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不断推动直接侦查工作创新高效发展。
□为达到精准有力指控犯罪的目的,就必须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路径进行完善、优化:一是“由事到人,由人到事,人事结合”的多元化路径;二是“四个结合”的关联化路径;三是“九查九看”的组合化路径。
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检察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检察侦查要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稳步推进。这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直接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当前,检察机关要在借鉴既往办案经验的同时,结合新的时代特征和形势任务,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不断推动直接侦查工作创新高效发展。
进一步深化对直接侦查路径的认知
为达到精准有力指控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目的,就必须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路径进行完善、优化。
“由事到人,由人到事,人事结合”的多元化路径。在传统侦查思维中,通常先查清涉嫌犯罪事实,再确定犯罪对象范围。因此,查事一般优先于查人。然而实践中,单一的查事或单一的查人普遍存在信息收集不全面、证据固定不严密、责任划分不清晰等突出问题。强调“由事到人,由人到事,人事结合”,就是要打破孤立、片面侦查的壁垒,从单纯以“事”为中心或者以“人”为中心,转变为“人事对照”“人事印证”“人事结合”的多元化侦查路径,进而促进催化“由证到供、以供促证、供证互动”的集成聚合效应,积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办案质量。
“四个结合”的关联化路径。一是公开查与秘密查相结合。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依附于自身办案过程,对于其办理的“原案”必然会有相关留痕可查。其中,相关流程审批表、案件讨论记录等都是能够依法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以从中探寻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人员在公开收集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需要隐蔽侦查意图收集其他相关涉案信息。二是正面查与侧面查相结合。即在正面开展侦查工作基础上,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职权范围、时空跨度及权力行使的对象,犯罪嫌疑人的社交关系、家庭情况、经济变化情况等,有的放矢拓展外围调查取证范围,侧面印证反常,助力案件突破。三是查人与查事相结合。即将被查对象的职权范围、职责内容与违法行为、异常流程及损害后果分析比对,判断其不正确履职的可能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查证据与查背景相结合。就是在收集固定犯罪相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职务变迁、经济动态等方面的背景材料,辅助掌握犯罪嫌疑人全面情况。
“九查九看”的组合化路径。“九查九看”是对直接侦查多元化路径、关联化路径的具体细化延伸,是对“怎么查、查什么”的直观、详细的注释。其主要内容为:一查线索来源,看案件背景;二查主体身份,看管辖范围;三查职权范围,看责任归属;四查财产状况,看资金异常;五查数字信息,看真实面目;六查危害后果,看因果关系;七查主观心态,看故意过失;八查性格特征,看侦查谋略;九查健康状况,看安全措施。
进一步理清对直接侦查机制的认识
当前,必须紧紧围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特征,向内挖掘潜力,以“一体化”的机制整合与创新,形成检察机关直接侦查工作整体合力。
“市院主导、基层院参与,市院指导、基层院承办”的组织指挥一体化机制。设区的市级院在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组织指挥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枢纽功能,同时,检察机关绝大多数的案件办理在基层院,基层院所独具的基础性优势也不容忽视。因此,做好检察机关直接侦查工作,首先要突出上下一体、两级联动的坚强战斗力。其中,“市院主导、基层院参与”,是指对于在市域内影响大,基层院独立承办具有较大阻力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大案要案,由市院直接立案侦查,并统一指挥、调用全市检察人员集中办理;“市院指导、基层院承办”,是指对于一般性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经严格审批程序,由市院交办基层院立案侦查,必要时基层院可提请市院统筹全市检察人员予以支持配合。通过以上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侦办工作的统分结合、互动互促,既能推动形成检察机关直接侦查工作强大合力,又能充分发挥两级检察机关主观能动性。
“分兵进击、滚动发现、集体评估、集中突破”的案件侦办一体化机制。“分兵进击”,是指侦查启动时可以采取若干办案小单元形式开展核查。“滚动发现”有两层含义:一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和侦查部门负责人对于核查工作要一抓到底,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核查每一阶段的真实、详细、具体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分析判断;二是办案人员在核查中,要以在查线索为主线,发散思维,多点出击,广泛搜集信息,以个案查处深挖窝串案。“集体评估”,既是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的制度,又是防止个人决断,以案谋私的监督手段。“集中突破”,是指在时机成熟时,集中领导精力、集中办案力量、集中办案资源,充分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优势,一举突破犯罪。
“1+N”的线索管理一体化机制。“1”就是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为主线,“N”就是以“四大检察”为主渠道,其他业务如案件管理、检务督察、信访申诉等为支渠道的线索发现、移送、研判、应用渠道体系。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一是“一案多办”的线索发现机制。具体到直接侦查工作,就是检察机关各法律监督职能部门要通过对所办案件“穿透式”审查、“发散式”研判、“溯源式”探究等方式,找准诉讼违法点位,摸清权力运作走向,提升线索发现概率和转化成案效率。二是“层层递进”的线索研判机制。建立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线索甄别评估机制,将办案中是否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作为案件审查报告必备内容、案件评查重点项目、检务督察重点关注对象,倒逼办案检察官对发现的诉讼监督线索在第一时间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初步意见;在侦查部门和各内设职能部门设立由资深检察官担任的线索“专管员”,对办案检察官提交的初步意见进行再分析、再研判,提出处理意见;组建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侦查部门和各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线索甄别评估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对线索的可查性、犯罪的可能性、风险的可控性等进行评估研判,形成一致意见后分类视情处理。
“点、链、网结合”的外部协调一体化机制。一是着力突出与纪检监察机关衔接配合。依托党委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完善互涉案件分别立案、管辖移转、并案起诉、处理衔接等机制,以及检察机关立案、不立案、拟撤案等情况,违纪违法线索移送及处理情况,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情报互通机制。二是搭建社会信息查询链条。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逐步建立与公安、通讯、金融、房管等系统的稳定信息查询机制,以有针对性的社会关联信息助推侦查办案。三是全面强化大数据监督模型建设网状分布。借助“数字检察”战略实施,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各条线建立的大数据监督模型为依托,适时建立符合直接侦查特点规律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大数据监督模型,深化对大数据碰撞比对发现线索的分析利用,提升直接侦查工作智能化应用水平。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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