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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独树一帜民事诉讼法中国学派

发布时间:2024-10-20 02:50:10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汤维建

  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会议研究了如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此背景下,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转型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迈向现代化,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要首先迈向现代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事诉讼法学已走出了“两重两轻”(即“重实体轻程序”和“重刑事轻民事”)所标定的学术低谷,民事诉讼法学由边缘性的传统“冷学”变成了具有中心地位向实体法领域四处辐射的“显学”。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开启了浩浩荡荡的本土化之路,并一直延续至今。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研究是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问题。与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议题的传统范式有别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突破了单纯的诉讼模式或诉讼体制的单一视角,立足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社会参与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调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等五大关系范畴,构建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本土化发展的体系性框架,为制约与监督审判权、对民事诉讼权能配置进行再平衡提供了中国方案。这种进步和成就,不仅体现在迄今为止民事诉讼法的7次立法和修法之中,同时还深刻地反映在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中。尤值一提的是,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在传播现时代诉讼观念、弘扬程序正义理念、普及诉讼常识、提升国民诉讼素养和能力、培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律文化等方面,也可谓功不可没。

  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于中国国情,由法学界与实务界共同探索解答“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世界之问”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在方法论上先后出现了普法法学、移植法学、注释法学、实践法学、对策法学、理论法学等多种研究范式。就历史演进的逻辑机理而论,由一种研究范式向另一种研究范式转变,标志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进步和发展。注释法学相对普法法学而言无疑是一种进步,实践法学相对注释法学也是一种超越,而理论法学的诞生在相当大程度上意味着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走上了现代化发展的成熟之路。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在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迄今,已走过75个春秋。在这75年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从无到有、从不成体系到基本形成体系,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当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能否实现现代化转向,关键取决于研究范式及其蕴含于其中的方法论的现代化转变,由注释法学所铺垫、实践法学所催生的理论法学彰显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性、自主性和主体性。只有到了理论法学成为一种成熟的研究范式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方能谓迈出了现代化转型的坚实步伐,也方能一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被动的追随者角色。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多元研究范式并存的现今,应当更加强调和置重理论法学的建构和发展,从而形成独树一帜的民事诉讼法中国学派。唯其如此,方能前瞻性地引领中国民事诉讼法治的进步与发展,也方能参与性地为世界民事诉讼法学的繁荣昌盛作出应有的中国贡献。

  鉴往知来,向史而新。民事诉讼法治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应当着力加以研究和探索的时代课题,作为其基础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是重中之重。民事诉讼法典化被认为是实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化、完成民事诉讼法现代化转型的有效路径。我们期待在民事诉讼法典化的过程中,不断生成能够回应中国司法实践诉求、能解决中国实际问题、更富延展性和协同性的民事诉讼新理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法治迈向新境界。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17_668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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