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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监督职能前移,确保家庭教育不缺失

发布时间:2024-10-20 02:49:11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家庭教育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目前,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多种家庭教育监督模式,如“训诫+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社会支持+专门学校+家庭教育”等,对预防涉案未成年人再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但现有模式大多为针对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事后”监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需强化预防性监督职能,以“防”入手,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监督工作前移,坚持“报”“治”相结合,完善多部门共治机制。

  一、家庭教育监督职能前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必要性来看,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事前监督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中之重。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主要聚焦于存在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检察机关的介入是在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家庭教育不当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之后。检察机关家庭教育监督职能前移,将尚未出现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也纳入监督范围,不仅可以预防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还可以防范未成年人成为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从法理基础来看,家庭教育监督职能前移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家庭教育促进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提出,将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公共属性,其家庭教育权理应得到公权力保护,这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家庭教育,实现家庭教育监督职能前移的法理基础。

  从可行性来看,家庭教育促进主体的多样性是实现家庭教育监督职能前移的重要条件。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和机构具有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的责任。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在探索将监督职能提前至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之前,联合多部门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如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检察院建立了全过程家庭教育指导联合体,形成了从城区到乡村、从父母婚前到子女成年前、从一般未成年人到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全覆盖工作模式,为实现家庭教育监督职能前移提供了重要经验。

  二、家庭教育监督职能前移的实现路径

  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联合体,强化家庭教育缺位的事前预防工作。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第8条规定了检察院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但目前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合作机制的探索主要侧重于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的事后指导。《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家庭教育知识进社区、进家庭等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宣传,提高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监护能力和法治观念,营造民主、和谐、温暖的家庭氛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问题发生”。基于此,检察机关应会同村(居)委会、学校等负有家庭教育指导责任的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联合体。村(居)委会、学校等更贴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单位进行家庭教育缺位感知,检察机关根据感知情况对各单位进行监督,医疗、教育指导等机构开展专业性教育指导和心理安抚工作,通过动员各方力量,以“防”入手,对教育缺失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开展预防性指导工作。

  二是推动形成检察机关监督下的家庭教育强制报告制度。家庭教育缺位线索的提前感知是实现预防性监督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家庭教育强制报告制度能够稳步实施的重要保障。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均明确了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同未成年人保持密切接触的单位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位状况的汇报责任。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4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相关单位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建议职责。基于此,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联合村(居)委会等单位建立家庭教育强制报告制度,以“报”入手,为后续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方向指引。

  三是建立检察机关主导下的分级治理机制。家庭教育预防性监督不同于事后监督,此时家庭教育缺失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出现,因此对缺位状况进行分级评估、采取差异化引导手段格外重要。首先,要做好地区分级。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率高、在外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教育缺位风险往往更高,因此高风险地区的检察机关、村(居)委会、学校等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本地区家庭教育缺位线索收集工作。其次,要做好缺位情况分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条、第16条、第17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至第17条对家庭教育的要求、内容与方式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规定制定家庭教育缺位状况分级标准,将其划分为家庭教育缺位显著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四个等级。最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各责任主体汇报的家庭教育缺位线索,对不同家庭作出不同等级的缺位状况评定,并制定差异化指导方案。各责任部门和机构则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针对教育缺位评级为显著轻微与轻微的家庭,检察机关可以联动社区、村(居)委会、学校等单位对相关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柔性引导活动。对于缺位评级为一般和严重的家庭,检察机关则可以下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在采取柔性手段的基础上,开展定期回访调查、家庭教育评估、家庭教育意识检测等,以“治”入手,事前消除家庭教育缺失这一未成年人犯罪诱因。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17_6688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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