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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酒泉:六部门印发《意见》进一步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4-10-30 02:50:34 作者:佚名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酒泉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各单位在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中的衔接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据了解,各部门将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重点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13种虚假诉讼多发领域,及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等12类应当重点防范的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重大案件,并定期就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和惩治情况等进行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互通数据平台,探索建立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裁判文书、执行文书及仲裁文书、公证文书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虚假诉讼案件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

  《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受理,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及时查办,如果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尚在法院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应当将情况函告正在审理或者执行该案的法院;如果案件已由法院作出裁判、调解或者已执行完毕,应当将情况同时函告审理或者执行该案的法院和同级检察院。检察机关对涉嫌虚假诉讼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申请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法院认为正在审理或者执行中的案件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判决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函告同级检察院。

  《意见》还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2/352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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