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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信息时代网络犯罪治理的实践指引

发布时间:2024-11-03 11:36:11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与传统犯罪相比,信息网络犯罪的规模、速度和范围都呈指数级增长,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信息网络犯罪还具有隐蔽性、跨地域等特征,也大大增加了打击难度。当前,信息网络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如何规制信息网络犯罪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

  《网络犯罪办案实务指南》一书的出版恰逢联合国网络犯罪问题特设委员会投票通过首个联合国网络犯罪条约(即《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之际,这也体现了本书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刘品新教授在序言中提出本书具有“求实”“求深”“求新”的特点,我完全认同。本书作者团队涵盖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办案人员,书中的内容不仅对于司法实务部门具有指引价值,对于学术研究也富有启发意义。

  聚焦信息网络犯罪的办案实务

  为打击日益猖獗的信息网络犯罪,这些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信息网络犯罪的治理机制,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到刑事诉讼程序机制均作出了很多专门性规定。但由于信息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这些专门性规定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很强,给办案人员的理解与适用带来一定困难。而且,信息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办案思路也存在不同,更加注重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利用,需要调整传统的印证规则,有时也需采用一些新的证据收集手段等。如果办案人员在办案时没有准确理解相关办案规则并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办案实践很可能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效果。所以,系统整理现有信息网络犯罪办案规则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呈现,在当前信息网络犯罪的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以切实提升办案人员的办案能力为目的,将既有的规范性文件、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整合起来,为读者呈现信息网络犯罪办案过程的全貌。

  本书选取的内容都是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真问题。其一,分论中选取的罪名均是实践中常见的信息网络犯罪类型。信息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或一类单独的罪名,而是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总称,本书以办案为导向,选取了实践中的七类高发犯罪,分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信息网络的关联犯罪、“断卡”类犯罪、网络侵财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网络信息类犯罪和网络秩序类犯罪。其二,以办案中遇到的真问题、元问题来架构每章的内容。在每章的内容架构中,本书也具有非常明显的实务导向,选取的都是在实践办案中遇到的重点、难点以及争点问题。如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一章中,选取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主从犯的认定、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既未遂并存时的处理、骗取平台补贴行为的认定、为境外诈骗长期提供银行卡及转账行为的认定等七个问题,均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中的焦点问题。其三,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办案指引。本书以法律规范、经典案例以及实务办案经验为基础,为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提供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案指引。如信息网络犯罪中的涉案财产处置是实践中的难点,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并未提供非常具体的办案规范,相关裁判文书中通常也是一笔带过或不予处理。但涉案财产处置其实是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中的核心问题,及时足额挽回损失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实现。本书考虑到该项需求,列明了网络犯罪追缴赃款取证的重点内容,并详尽阐释了取证的内容、证据的证明目的以及取证中的注意事项等,甚至还制作了讯问、询问笔录模板。

  秉持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进路

  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化研究是学术研究中一直倡导的一种研究方法,国外很多刑事实体法学者同时也是刑事程序法学者。但在我国刑事法学研究领域,刑事一体化研究的实现程度并不是很高,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以及刑事政策的研究总体上各自为政、互不干涉。我国刑事一体化研究程度不高有其客观原因,如刑事司法体制不健全带来实体法与程序法研究对象的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研究进路不同等,这也给我国刑事法研究带来很多问题,如法律规范之间价值理念的冲突、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不畅等。

  其实,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与刑事政策学是高度融合、无法分割的。如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需要以证据为基础,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认定则依赖程序规范予以实现,程序规范也会影响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而且,当前很多刑事司法解释也是采用一体化的制定模式,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将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与证据问题统一规定下来。所以,司法实践中的刑事一体化程度要比学术研究中的刑事一体化程度高。本书就是刑事一体化研究的佳作,以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为目的,深度融合对信息网络犯罪办案中的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法等问题。

  本书在推进刑事一体化研究方面有如下三个明显特征:其一,将定罪量刑与刑事证据规则衔接起来。在刑事办案实践中,定罪量刑与刑事证据规则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犯罪构成要素的准确判断需要充分且确实的证据为支撑,如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为主观明知等。本书在这一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对于定罪量刑中的常见证据种类、审查判断规则以及可能遇到的质证意见等均作了详尽分析。其二,将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融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用于解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信息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实践办案中必然会遇到很多新问题,这就需要运用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分析问题。本书在这一问题上也有很多新的创见,如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与审查认定、涉案财产处置中的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综合认定的使用等,这对于实践办案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其三,将刑事政策与定罪量刑、刑事诉讼衔接起来。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需要将刑事政策融入办案工作,以实现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准确办理。本书在介绍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时也融入了刑事政策的内容,不仅介绍了相关犯罪的形成过程,也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案件的办理提出很多有深度的观点。

  探寻契合信息时代的信息网络犯罪治理机制

  虽然本书的定位是实务办案指引,但本书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分析并未止步于对既有规范和实践经验的简单整理与汇总,而是将办案人员的深入思考融入其中。本书不仅是在提出问题,更是在解决问题,这也使得本书的学术味十足。下面试举两例:

  第一,信息网络犯罪中综合认定、推定等简化证明方法的适用。信息网络犯罪给刑事司法实践带来的一大难题,就是传统的事实认定方式不太契合信息网络犯罪办案实践。传统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事实认定方式主要是一种直接证明方法,直接证据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间接证据主要用于证明直接证据的真实性等。但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层级的严密性、复杂性、跨地域性等,获取能够反映整体案情的直接证据并不容易。即便是抓获了信息网络犯罪集团或组织的主要犯罪人,其可能也并不能准确了解所有的犯罪情节。如果再严格依据传统的印证证明规则,信息网络犯罪中的事实认定便会面临困难。而且,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可能是海量的,也很难像过去那样对每个证据间的印证关系进行审查。为此,司法实践中提出了综合认定的证明方法,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推定这一非证据证明方法。综合认定方式本质上放宽了对证据之间印证关系的要求,证据与事实之间达到整体上的证明即可。推定则是转移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通过法律建立其他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虽然这些简化证明方法有助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所以,如何准确理解综合认定、推定等简化证明方法的内涵、适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对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至关重要。本书对这些问题也有非常深入的探讨。如对于海量同质性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本书提出了五步审查法,从表格制作到责任认定均给出了非常明确且具有操作性的指引。

  第二,信息网络犯罪涉案财产处置中的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问题。证明一直是刑事法学研究中的难点问题,我国立法上对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5条第2款规定了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的问题。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很难用一个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来要求所有的诉讼程序和证明事项。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的设计要综合考虑证明对象、证明能力与人权保障水平等因素。涉案财物的处置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但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存在很大不同,完全适用与定罪量刑同一的证明标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本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可以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处理涉案财物处置。笔者也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但同时也认为,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涉案财物处置与定罪量刑是高度关联的,这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财物处置还有所不同,完全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需要进一步斟酌。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31_670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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