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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城乡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五个难题

发布时间:2024-11-03 11:02:51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要求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开展监督,取得一定成效。比如,安徽省检察机关通过强化府检联动、突出专案引领、聚焦街区村落保护、延伸工作触角等方式,凝聚各方力量织密历史文化“保护网”,守护城乡历史“活化石”。安徽省检察院与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签《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联合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监督活动;安徽省三级检察机关分层监督、一体化履职,立案办理了“徽文化文物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案”等案件;黄山市屯溪区检察院针对中国历史文化街区屯溪老街因商户经营民宿改变街区传统风貌等问题立案办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街区历史建筑的修缮、保护和利用,加大对街区人文底蕴的挖掘宣传,推动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等专项行动。

  但是,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以传统村落保护为例,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传统村落保护的专门性法律,现有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具有实操性的罚则,多为指导性、倡导性条款,对开展保护传承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二是多方主体职责交叉导致履职不易。涉及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对象多为不可移动文物、特色民居、自然村落等,通常具有文化和环境双重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能成为国有财产保护对象。因此,所涉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体,牵涉文物保护、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多个职能部门,而相关主体之间监管职责交叉,督促其合力履职有时难度较大。三是私有古建筑(古民居)保护修复难。目前,传统村落中大多数老建筑为私有性质,其中一些老建筑产权人众多,较难清理产权关系。因此,即便修缮资金已经到位,修复工作也可能因所有人意见不一而难以开展。四是文物、文化遗产损失鉴定难。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对象所涉文物及文化遗产的损害鉴定,不仅涉及文物、文化遗产本身的损害,还包括其中所蕴含的历史文化等人文价值的损害。由于这种综合性的损害鉴定和所需修复费用的鉴定十分专业,缺少相应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成为检察机关办案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五是传统文化深度挖掘展示不够。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对历史街区、传统村落、古建筑群等文化资源内涵发掘不够充分,展示手段不够丰富。有的街区基础生活设施落后,还出现了原住民集体搬离的问题。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结合该意见的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更好推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一是与住建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聚焦历史文化街区等开展类案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并结合保护实践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协同优势,通过磋商、圆桌会议、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多部门厘清职责、凝聚共识,破解“九龙治水”等难题,促进及时发现和监管纠正相关违法行为。三是会同住建部门,通过联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文旅、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对接协作,深入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共同帮助有需要的地方争取资金、政策扶持等,实现保护和发展双赢。四是与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通过开展同堂培训、聘请住建部门业务骨干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特殊情况下邀请住建部门出具专家意见等方式,提升监督质效。

  (作者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31_6705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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