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检察官分析该案案情。
因为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尚有房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公司竟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的“老赖”。法院为何作出如此决定?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找到了问题所在。日前,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拉出来后,公司负责人给解放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
2022年6月,焦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某房屋开发公司建设的一处项目未依法修建人防工程,根据人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该公司需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万余元。然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发缴费通知后,该公司迟迟未缴纳易地建设费。同年8月,人防主管部门送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限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缴费,但该公司经催告仍不缴纳费用,也未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表达异议。
2023年5月,人防主管部门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费用,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面对这种情况,该公司称经营不善,无力承担该项费用。于是,2023年9月6日,法院查封了该公司一处面积为139.58平方米的房产。同年9月14日,法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某房屋开发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次日,法院对该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今年5月,解放区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发现了这一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涉房屋开发公司被查封的房产为首次查封,足以清偿生效裁定确定的债务,法院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该院检察官表示。
仔细审查卷宗并调取案涉房产的查封登记信息后,检察官来到被查封房产所在的小区实地了解情况。然而,实地见到房屋情况后,检察官心中生出了更多疑问——小区干净整洁,地段也比较好,该处房屋面积为139.58平方米,价值肯定远超5万元,法院的决定是否还有其他隐情?
今年6月,解放区检察院对此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某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多次表示:“除了这处房产外,我们公司已经没有其他的资产,由于经营不善,也没有能力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主管部门也表明了自己的担忧:“被查封的房产价值远远大于5万元,如果拍卖流拍,以物抵债是不合适的。但是该公司一直不缴纳易地建设费,态度消极,如果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能够督促其尽快缴纳费用,我们是支持的。”与此同时,执行法官说明了作出失信决定书时的考虑:“被查封的房产价值远远大于5万元,人防主管部门出于多种原因不能申请处置该房产,但是除该房产外,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的财产,案件也不能长期处于未结的状态。根据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法院需要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们也是无奈之下,才作出失信决定书。”
对此,该院审查后认为,案涉被查封的房产足以清偿其须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此情形下,法院不应将案涉房屋开发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限制消费令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作出,但是法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终本裁定,9月15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在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
“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会背上沉重的包袱,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和资质认定等方面处处受限,经营会受到严重影响。”检察官表示。为及时纠正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当信用惩戒措施,6月14日,解放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6月26日,法院函复采纳了检察建议,将该房屋开发公司的失信信息予以撤销,并进一步加强案件执行规范化管理。
检察官点评
开展调查核实,做实精准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践行精准监督理念,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及时纠正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企业采取的错误信用惩戒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执行法院在查封被执行企业足以清偿债务的房产后,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况,及时向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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