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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法治护成长 携手向未来——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主题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17 06:13:50 作者:佚名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例一

  综合履职保障未成年学生乘车安全案

  【关键词】

  综合履职 未成年学生 监督立案 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围绕保护学生乘车安全,依法从严打击黑车、私家车司机在接送学生上下学途中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相关行政主管单位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以检察履职助推行政主管部门对私家车非法运营进行专项治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私家车非法运营,在拉载放学回家学生小红(化名)过程中,对小红实施摸手、摸大腿等猥亵行为,后小红报案。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驾驶私家车拉载多名学生返校途中,在先到达学校学生下车后,对独自在车内的学生小琴(化名)实施摸手、摸大腿等猥亵行为,后小琴报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陈某某多次实施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其中两次猥亵未成年学生且均在私家车拉载学生上学的途中,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大。实施的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较大,未成年人小红因遭受猥亵行为后产生严重心理创伤,休学在家。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利用私家车拉载学生时实施猥亵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特征,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2月,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该案目前正在办理中。

  开展专项排查。为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私家车拉载学生开展集中整治,检察机关对辖区私家车司机侵害学生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发现有3起私家车司机拉载学生时实施侵害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检察机关对辖区交通局未依法全面履行非法客运管理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的线索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行政公益诉讼。经调查发现,辖区多见“黑车”司机利用周末远途学生放学上学期间,在学校门口或各村路口等学生人流密集的场所进行揽客,少数私家车司机对途中孤立无援的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等性侵害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对该类私家车非法运营的行为怠于监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等违法犯罪多次发生。2024年3月,检察机关向交通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对涉案人员非法从事客运行为进行处罚,并对“黑车”营运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活动,并开展警示教育及法律宣传活动,净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目前交通局书面回复,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黑车”问题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周末学生上下学乘车高峰期私家车拉载学生的非法客运行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黑车”司机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通过开展专项“检护民生”活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从严查处非法运营行为,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同时加强法治宣传,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二

  多元救助、综合保护困境未成年被害人

  【关键词】

  “一站式”办案 提前介入 综合保护 家庭指导 校园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结合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多元救助”专项活动,运用“一站式”取证、医疗、救助模式,加大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力度,通过“检警医律社”协同发力,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与民政、教育等部门协同联动,切实做好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依托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开展指导,助推家庭保护,“双令”齐发引导监护人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害人小玉(化名)通过网络交友软件与被告人徐某某互相关注,二人添加微信聊天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徐某某明知小玉系未满14周岁的在校学生,仍多次与小玉发生性关系,导致小玉怀孕。被害人小玉的母亲患有肾衰竭疾病,需长期透析治疗,家中经济来源全靠父亲打工维持,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保障权益,让多元救助更有广度。检察机关将“一站式”救助与“一站式”办案相结合,前置被害未成年人救助程序。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中心和“检警医律社”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步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因案施策,“一站式”提供心理疏导、免除诊疗费用、法律咨询、民事权益维护等服务。

  综合保护温暖人心,让多元救助更有温度。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针对被害人母亲患重病、经济来源不稳定等问题,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向被害人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益,为小玉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支持小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赔3万元。考虑到被害人因身心受创无法正常上学、与人交流,检察机关联系了当地妇幼保健院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免费为其开展后续治疗,并制定长期医疗救助方案和个性化心理康复方案,为减轻小玉的疾病痛苦和重返校园提供了有力保障。

  家庭指导促进成长,让多元救助更有深度。被害人父母对正处于青春期的女儿没有尽到充分的教育、管教和保护义务,特别是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学习成长动态未给予足够的关注,还安排孩子打假期工,导致长达半年时间里都未察觉女儿被侵害的事实。针对被害人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承办检察官立即向二人送达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和督促监护令,并对接所在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分站”制定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努力为被害人营造和谐、健康的家庭环境。

  校园治理护航平安,让多元救助更有力度。被害人所在学校适龄性教育及法治教育欠缺,导致部分学生的交友观、价值观、人生观存在偏差,亟需引起重视并加以防范整治。检察机关分别向教育部门和涉事学校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教育部门完善相关机制,全面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建议辖区各中小学常态化开展生理卫生知识普及、预防性侵害等主题教育。检察机关还以本案办理为契机,面向辖区各中小学广泛开展以“女童保护”“防性侵”为主题的“法治进校园”活动,联合教育部门举办法治教育主题大赛,激发学生学法兴趣,切实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典型意义】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是司法保护的重要形式。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围绕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救助帮扶措施,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全面保护,切实解决未成年被害人教育、监护、学习、生活等多重问题,使多元救助工作更有广度、温度、深度和力度,切实为困境未成年被害人撑起“暖心伞”。

  案例三

  永宁县检察院“检护民生”协同联动、综合保护无户籍未成年人权益案例

  【关键词】

  无户籍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 综合保护 数据模型 类案办理

  【基本案情】

  甲与乙2015年共同生活并养育3名子女,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23年二人发生矛盾,甲离家外出打工。期间,乙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外省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其3名未成年子女(其中1人无户籍)处于事实无人监护抚养状态。永宁县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将3名未成年人送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照料,经多方努力联系到甲,但甲及3个未成年子女无固定住所,无固定收入,母子四人生活陷入困境。永宁县检察院协调将母子四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因1名未成年人无户籍,无法纳入低保、参加医保、无法正常入学,经永宁县检察院多方努力为其办理户籍后纳入低保,并协调为3名未成年人争取教育资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生活安置,提供临时照料。永宁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协作将3名无人监护未成年人送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站进行临时照料,同时,协同公安机关多方努力找到甲,将3名未成年人交由甲监护抚养,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将甲及3名未成年子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协调多方,办理户籍登记。针对其中一名未成年人无户籍无法纳入低保的问题,永宁县检察院通过异地协作采集了乙的血液并听取其意见,并根据相关要求,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同时联系协调甲户籍所在地卫健部门、妇幼保健院和无户籍未成年人出生地、经常居住地相关部门,调取了办理出生证明必备的相关材料,为无户籍未成年人办理了出生证明,并联系乙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及多个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并出具情况说明,为无户籍未成年人办理了户籍登记。

  多元救助,兜牢民生底线。永宁县检察院及时联系教育行政部门及居住地的幼儿园,出具有关证明,协助未成年子女按期入学。考虑甲及子女四人实际情况,永宁县检察院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依照有关政策为3名未成年人争取到每人每学期1200元的教育资助,以保障其学业并联系到社会爱心人士向甲及3名未成年人捐助500元。2024年春节前夕,永宁县检察院携带生活物品及学习用品对甲及3名未成年人进行慰问,送去春节的温暖和祝福。

  数据赋能,个案保护到类案治理。永宁县检察院以该案为切入点,构建了无户籍未成年人保护大数据监督模型,通过该模型发现无户籍未成年人保护线索9条,及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因案制策,推动有关部门为该9名未成年人办理户籍登记。截至目前,通过亲子关系鉴定及调取证据,多部门协调联动,又成功为2名未成年人办理了户籍登记。其余无户籍未成年人的户籍办理及权益保护工作,正在有序推动解决,让无户籍未成年人真正融入社会,享受同等社会权利、福利和待遇。

  【典型意义】

  无户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涉及多地区、多部门,靠群众自行解决存在巨大困难。对此,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一方面积极统筹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以“如我在办”的理念协调推动问题解决。另一方面,努力拓展未成年人保护思路,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积极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数据监督模型,以数字赋能及时高效获取未成年人类案救助保护线索,努力实现办理一案,保护一类,治理一域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将无户籍未成年人保护小百分比的急难愁盼变成百分之百的民生实事,以检察能动履职,助推实现学有优教、幼有善育、弱有众扶,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感受到司法温暖,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大数据监督案

  【关键词】

  校车安全 大数据监督 监管盲区 行政公益诉讼

  【要 旨】

  检察机关针对校车事故暴露出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加强诉源治理,通过大数据检索、数字建模比对,全面梳理辖区内运营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找准监督盲区,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强化校车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定期巡查、联动整改现有校车安全隐患机制,及时消除校车监管盲区,规范校车运营,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分局惠农交警大队在复查校车驾驶员驾驶资格过程中,发现某幼儿园2辆校车驾驶员未获得校车驾驶资格,民警对2名驾驶人分别处以罚款,驾驶证扣分的行政处罚。该起案件暴露出校车安全问题引起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关注,2024年3月,针对校车安全监管问题,该院创建“惠检·润童心”护航校车安全监督模型,对本地校车安全运营情况展开调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来源。2024年3月,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在开展督促履行校车安全监管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辖区某幼儿园曾因校车驾驶人无证驾驶校车、校车超员等违法问题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调查核实。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依托创建的“惠检·润童心”护航校车安全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对从全市教育行政部门调取的校车及驾驶人登记管理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取的校车及驾驶人审查备案信息、校车交通违章信息等碰撞筛查,发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校车及驾驶人信息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校车及驾驶人信息不一致、驾驶人年龄已满60周岁、校车实际驾驶人与校车标牌载明驾驶人不一致等异常问题51条。

  案件办理。2024年3月,石嘴山市惠农区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向惠农区教育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4份,要求各责任单位疏堵结合开展校车规范治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和沟通协作,保障校车运营安全;向相关学校、校车服务公司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3份,督促其依法履行对校车安全的日常管理职责,促进诉源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执法等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同时针对模型碰撞发现的大武口区、平罗县的校车安全问题线索,已经移送。

  【典型意义】

  校车安全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尤其因校车安全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针对校车事故暴露出的校车安全管理问题,加强诉源治理,通过大数据检索、数字建模比对,全面梳理辖区内运营校车安全管理隐患,找准监督盲区,综合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强化校车安全监管职责,促进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定期巡查、联动整改现有校车安全隐患机制,加强诉源治理,及时消除校车监管盲区,规范校车运营,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案例五

  全面支持起诉+同步司法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综合司法保护案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支持起诉 司法救助 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民事执行案件监督活动过程中对符合支持起诉和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开展检察履职,在维护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积极履职作为,坚持为其提供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部门联动拓宽救济途径,彰显司法关怀和社会温暖。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王系在校二年级小学生,小王在家门口被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泾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小王住院治疗20天,期间,肇事者李某某仅垫付医疗费5000元。经鉴定,小王构成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2%。法院判决李某某向小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2038.82元。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某年老体弱、经济困难,小王未得到有效赔偿。同时,小王在入学时家长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家长多次通过学校及有关部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未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支持起诉,引导未成年受害人家长依法维权。检察机关了解小王投保详情后,结合小王家庭经济困难、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不足,且相对保险公司而言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认为保险公司未就格式免责条款尽到充分合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遂引导未成年受害人及其监护人依法维权,并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发出支持起诉书等方式协助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本案不适用免责条款,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7200元,受害人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司法救助,帮助解决未成年受害人后续康复费用。在支持起诉的同时,检察机关考虑到未成年受害人家庭经济贫困因素,为保障其后续的持续性康复训练,积极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专案专办、专案快办,仅用两天时间就为小王办理了国家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1100元。

  提供多元综合关怀救助。为了帮助小王尽快康复重返校园,检察机关联动拓宽救济途径,建议镇政府对小王开展民政救济,镇政府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入村入户调查后,按照有关程序对小王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000元,并将小王纳入低保。

  【指导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保护未成年人,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泾源县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牢固树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理念,通过支持起诉与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同时,凝聚社会合力,共画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同心圆”,用爱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传递检察关怀的同时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xw/njajjj/202411/t20241111_943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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