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检察日报》第5版
一张画面模糊的照片,竟让普通工人吃了30万元的赔偿官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收到当事人崔某的监督申请后,查明真相,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崔某拿到了法院的裁定文书——他不用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包头市A建筑公司(下称“A公司”)与内蒙古B置业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为某产业园项目提供服务。该工程涉及高空作业,需要借助吊篮等建筑工具,A公司便联系呼和浩特市C公司,租赁电动吊篮,并签订租赁合同。此前,A、C两家公司也多有合作。
崔某是C公司职工,负责吊篮等设施的维修,随即参与到了该工程项目中。项目开工后不久,施工项目部的总电闸被莫名切断,导致整个产业园项目停工7小时,造成损失30万元。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断电事故发生前,A、C两家公司曾产生过其他争议,A公司怀疑此次事故是C公司故意为之,遂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C公司和崔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30万元及利息。
这起事故为何与崔某扯上了关系?原来,在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关键证据中,有一张画面模糊的照片,从中可以看到电闸箱旁站着多名工人,其中就有崔某的身影。法院基于这张照片认为,是崔某切断了项目部的总电闸,导致产业园项目受到影响,A公司有权向崔某追偿。
庭审当天,崔某并未出庭。2021年5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崔某偿还A公司30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执行阶段A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崔某被列为被执行人,因其未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春节过后,崔某准备外出打工,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票,这才知道自己被列为被执行人。崔某不知道自己被起诉,错过了上诉期,只能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23年4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可检察机关就本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月,崔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玉泉区检察院接到崔某的监督申请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询问当事人并进行实地走访。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A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照片,对于证明崔某与切断电闸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及崔某与A公司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法庭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同时,检察机关认为,A公司与C公司存在电动吊篮租赁合同关系,与崔某并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关系,法院适用合同法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法院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致使民事判决书未有效送达崔某,使崔某丧失了上诉权,属于违法剥夺其辩论权利。
2023年6月,玉泉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2月,法院裁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A公司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院于今年7月作出裁定,按A公司撤诉处理。至此,崔某终于卸下了赔偿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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