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战略部署。《决定》中多次提到“数据”“数字”等关键词,充分彰显了数字化转型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意义。以数字信息技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仅仅是持续深化改革、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更是国家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机制适应并促进信息时代社会转型的本体性变革。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高质效办案中承载着重要功能。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改革规划》)提出“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实现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详细部署“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质效”具体任务。因此,数字检察既内蕴于检察改革,更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动力引擎。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激发数字检察发展势能,深入把握数字检察所内含的法治规律与技术规律,推动数字检察战略迈入集成融合、实战实效的新境界。
深刻认识数字检察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关系
推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牵引。《决定》提出,要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和手段。体制机制的现代化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结构动力,以数字技术牵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履职模式、组织架构、方式流程等体制机制实现全方位、系统性变革,能够推动实现检察履职与日益复杂化、精细化、多元化的社会治理需求的协同演变,是检察机关融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布局、融通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与中国式现代化总目标、融合检察履职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以数字检察战略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够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最终为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推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落实的关键举措。《决定》就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章部署,鲜明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强调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法治领域改革的实质,就是充分发挥法治化与数字化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双轮驱动”作用,实现制度与技术协同增效,重塑法治体系所依存的时空条件和内容要素,实现各法治主责部门从业务分立转向职能互补发展、法治治理结构从“碎片化”向“整体性”跃迁,形成系统协同的现代化法治体系。在这一进程中,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战略具有先行先试的实践优势、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以及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对法治领域改革能够起到引领、撬动、重塑作用,为破解当前法治领域问题症结、塑造政法智能化建设的实践路径、以智能化建设推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实践样本、理论证成与经验成果。
推进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是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必由之路。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要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改革规划》提出了“六大体系”36项改革任务,其中“健全数字检察制度体系”是其中之一,包括建立健全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加强数据整合和技术支撑、推进数字检察深度应用三项具体改革举措。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要以《改革规划》为指引,充分释放数字检察战略在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的要素功能,聚焦和解决制约深化检察改革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引育检察工作理念更新、体系健全、机制优化、能力提升,把数字检察实践优势和制度经验转化为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的蓬勃动力。
准确把握数字检察战略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中的着力点
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应进一步优化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制度机制。《改革规划》提出,要建立法律监督与法治督察、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机制,完善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为此,一方面应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数字检察战略的各领域各环节,将全面推进数字检察运行方式、业务流程、履职规范相关制度机制变革的过程融入党以数字领导力耦合善政与善治、建立中国化的数字文明新形态的战略全局,为党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搭建上下同步、上下共享的纵向治理网络提供最有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完善上级检察机关利用数字技术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过程开展实时督导的制度机制和方式手段,进一步发挥检察一体组织优势,以数字化提升各级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应以健全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中心大局的制度体系为出发点。《改革规划》提出了健全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机制、健全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完善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等各项检察机关主动服务大局的制度体系。为此,应切实发挥数字检察的带动与牵引功能,打造检察履职的新高地。例如,在助推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通过常态化的办案数据监控、归集和拨测,为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精准预测各类国家安全中的犯罪漏洞风险和社会治理需求,进而提出源头打击、提前化解的对策举措;在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运用数字技术客观展现检察履职办案与地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支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的定量化、精准化评估,引导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通过“四大检察”数字化办案,精准对接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民生领域改革需求,以法律监督综合履职推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激发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变革动能。
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应紧扣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定位。《改革规划》提出,要全面构建法律监督现代化制度体系、强化执法司法活动制约监督。为此,应立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以数字检察战略为支点,严守检察权履职边界,推动执法司法数据流、信息流、业务流的整合,实现执法司法各领域工作体系重构和业务流程再造。要以“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丰沛实战成果,以“四大检察”业务协同,行刑正向、反向衔接中形成的数字检察办案成果,以及平台应用建设成果撬动解决执法司法领域突出问题。要聚焦数字检察概念体系、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研究,着力推动完善系统完整、逻辑严密的数字法治理论体系。要依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体系与法治监督体系的双重职责,在跨部门协同办案体系建设、健全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数字化改革牵引重构法治质效评价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应着眼于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规划》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充分发挥数字化组织管理技术从“管控”到“赋能”的跃迁作用,助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员额检察官数据库等方式,以科学化手段实现员额跨层级跨条线动态性调整,确保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向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检察院倾斜。以数字化一体提升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质效,推进“三个管理”与完善司法责任制更好有机统一,更好实现高质效办案,真正做到检察履职办案严格依法、公正司法,切实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中形成数字检察新势能
当前,要把握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数字法治新生态,持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实施,塑造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动力与势能,形成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新自觉,推进检察工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是进一步打造数字检察助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样板。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紧扣“高质效”的标准,以数字检察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效,比如聚焦维护国家安全,提升检察环节运用大数据分析提前感知、化解安全风险能力;聚焦服务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新发展格局,探索运用数字技术优化金融领域犯罪线索归集;聚焦增进民生福祉,科技赋能“检护民生”,更加精准感知人民需求,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履职成效等。加强“检察+协同共治平台”建设,深入践行“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办案路径,通过数据共享、机制共建、模型共融,推动社会共治,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打造数字检察助力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案例,通过自上而下的案例指引、共用模型、专项监督等方式,放大数字检察“一地突破、全域共享、迭代拓展”的制度优势和管理优势,以数字检察更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进一步推动数字检察战略与检察改革、法治领域改革融合发展。坚持业务主导,发挥数字检察战略的强大牵引力,带动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的变革提升,建立权责明确、联动有力的数字检察运行机制,确保数字检察边界清晰、逻辑严密、价值突显,推动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更加科学,有效破解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短板弱项。深度融入法治领域数字化建设全局,推动政法机关数据共享、平台互通、应用共建,构建数字法治共同体。以中央政法委“全国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提质增效试点”为契机,探索建立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的执法办案新模式,提升多源线索感知、标准化协同处置、类案系统治理的数字化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奋力推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与力量。
三是进一步推动数字检察战略内生突破。要聚焦基础支撑,加强与大数据局的对接,重视数据共享和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检察垂直领域大模型和基础数据库的构建,为数字检察提供动力能级。要通过数字赋能,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依托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数字检察集成贯通融合,从顶层设计进一步把握智能化新趋势,推动已有模型、平台等数字检察战略要素沉淀融合和体系化建设,系统构建数字检察战略的坚实底座。要结合数字检察自身特点与规律,构筑与其自洽、融通的数字检察质效评价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数字检察办案激励、驱动机制,发掘检察管理新质生产力。要加强数字检察基本概念、基础理论的研究,推动形成完备的数字检察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话语体系。要注重数字检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坚持检察业务能力与数字技术能力并重,推动形成法律监督新质战斗力,为纵深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作者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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