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话题在今年反复被多角度提及,近日,又有一条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消息传出——今后,新疆区内,住房公积金将被纳入法院执行财产范围,全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各级法院和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步实行。
这条消息来源于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住建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前,应当首先进行“四查”,即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时,可进行强制执行。《指导意见》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填补了全区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空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范围,推动解决了执行难落实落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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