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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住建局:不得另行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20-12-04 09:52:34 作者:佚名   来源: 本网

  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开始对西安市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实行网签备案管理与资金监督管理,从而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范围如已注明“房地产经纪”,不得另行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除经纪代理外的其他托管式住房租赁业务。

  《通知》要求,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收付应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房源信息进行发布,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企业对发布的房源真实性负责。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其他产权登记信息一致。

  此外,《通知》还指出,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达成租赁交易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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