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及,职工申请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仅限于购买在广东省内或者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住房。
《征求意见稿》提到,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的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征求意见》要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含),并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也未有单位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征求意见》强调,缴存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的,或者职工存在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该单位或者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还强调职工投诉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核查单位欠缴情况并且书面告知单位欠缴金额,单位未在异议期内对该欠缴金额提出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该欠缴金额进行追缴。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或者签署补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无新的事实和理由,职工再次就同一诉求向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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