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住房公积金参与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防范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今年12月30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失信行为名单”是指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实确认的、具有违反住房公积金关于信用的管理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名单。根据主体不同,分为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关联单位。其中,缴存单位、缴存职工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估价机构和担保机构等。
《办法》指出,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连续欠缴两月(含)以上、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经督促或责令缴存,逾期拒不办理,及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缴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在职工方面,违反规定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内;以及其他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名单。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经查实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以及其他应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情形,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
此外,《办法》设立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确认无误的,按最长公示期限(5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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