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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怎么办?我身上莫名背了官司!”

发布时间:2022-06-24 21:52:31 作者:佚名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松江检察

  

  

  

  

  

  

  

  

  

  

  

  

  

  

  

  

  

  

  

  

  

  

  “检察官!怎么办?我身上莫名背了官司,现在想贷款买车都不行!”

  

  2021年年初,申请人吴先生来到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起民事案件。

  

  吴先生向接待的检察官讲述了自己近期的一桩烦心事。日前,吴先生想购置一辆车,却在申请贷款时被告知自己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且经法院判决后,他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虽然原告尚未申请执行,他还不是所谓的“老赖”,但银行也未通过他的贷款申请。什么官司?哪来的官司?吴先生一头雾水。

  

  

  

  经向法院查询,吴先生发现自己居然是被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告了。该公司于2017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吴先生通过该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和《佣金确认书》,却未及时支付佣金。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吴先生未果后,法院依法于当年10月缺席审理本案,并当庭判决吴先生需于十日内向该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佣金13000元。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

  

  可是,吴先生表示,自己从未与该房产中介公司有过往来。更关键的是,根据相关规定,非上海户籍须交满5年社保才能买房,被起诉时,吴先生还未缴满5年,根本不可能买房。

  

  

  那么这起官司是怎么回事呢?吴先生根据检察官的指引,于数日后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明,检察官予以核实后依法立案监督。

  

  

  立案后,承办检察官调阅了该案的民事案卷,对照吴先生提供的证据,发现多处疑点。仅仅是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那份房屋买卖合同上,就有多处与吴先生提供的新证据相矛盾的地方。

  

  一是落款日期。合同签订于2016年9月的一天,根据吴先生提交的社保缴纳记录,当时吴先生确实没有购房资格,同时,根据吴先生提供的公司考勤记录,当日吴先生在位于浦东的公司上班,未曾离开,不可能赶到松江来买房。

  

  二是双方签字。吴先生表示合同上并非自己的字迹,检察官也发现,合同上所签的名字有涂抹痕迹,且与吴先生的亲笔签名字迹不符,较为可疑。

  

  三是买卖双方的个人信息。吴先生表示,合同上的身份证号是自己的,但联系方式并不是自己的,这正是法院一直联系不上他的原因。而检察官拨通了合同上卖家贺先生的电话号码,同样显示为空号。

  

  

  承办检察官认为,面对这份与现实情况有出入的合同,有必要联系卖家进行核实。经过多方走访,检察官终于与卖家贺先生取得联系。贺先生十分配合,来到松江区检察院协助调查。

  

  检察官先向贺先生出示了吴先生的照片,询问贺先生是否曾将松江的房产卖给照片里的人。贺先生立刻否认,他表示自己这套房子确实已经卖出,但并不是卖给这位年轻人,而是卖给了一位老先生。因为房屋买卖时还产生了争执,闹得很不愉快,所以贺先生印象格外深。

  

  随后,检察官又向贺先生出示了合同,贺先生同样表示合同上并非自己的联系方式、也并非自己的字迹。

  

  因此,承办检察官将合同送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合同上的字迹与两人在检察机关笔录上的字迹并不一致。也就是说,合同上的签名是他人冒签的。

  

  

  

  此外,在该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中,有该公司提供的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簿。该材料的调查时间为2016年7月,当时该房屋确实在贺先生名下。而且,该证据确实是通过正规渠道依法获取的真实证据。但这个情况会不会有变化呢?

  

  检察官依法履行调查核实权,前往相关部门开展房地产权调查。调查发现,就在该房调后的一个月,即2016年8月,系争房屋的产权就变更为了新主人韩先生,并非本案合同上的买家吴先生,这也佐证了原房主贺先生的说法。

  

  

  至此,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检察官没有就此止步。有假合同,就有假合同的伪造者,这起无中生有的民事案件是如何发生的呢?

  

  承办检察官通过民事案卷中的材料联系上了当时的诉讼代理人,但该律师表示,这家房产中介公司已进入自主破产清算程序,所有档案、计算机信息均被处理,已经无法查明当时经办的业务人员是谁,也无法再核实相关情况。尽管如此,承办检察官依然通过实地走访,找到了目前为该公司处理破产事宜的工作人员汪女士。

  

  

  汪女士了解情况后表示,这种情况确实有存在的可能。个别中介人员为了完成门店的指标,或是为了多拿一些奖励,可能会伪造合同达到目的,尽管公司内部有相应的审查程序筛查了一些假合同,但仍难免有漏网之鱼。

  

  

  而针对本起案件,由于原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检察官于查明情况后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申请人吴先生、原房主贺先生和房产中介公司代表汪女士三方到场,当面阐明各自情况,验证关键证据,研判其中是否仍有遗漏细节。对于这场莫名背上身的官司,吴先生情绪激动,检察官也希望通过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也和。在听证会尾声,汪女士代表房产中介公司就此案的发生向吴先生郑重道歉,吴先生表示接受。检察官也将案件的后续办理方向向双方通报,双方均无异议。

  

  2021年6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制发了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1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2017年的原审民事判决,驳回该房产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关诉讼费用均由该公司承担。

  

  

  检察官也在此提醒,本案证据材料中有吴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这也成了法院裁定吴先生有买房行为的依据之一,而吴先生本人却无法确定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何时流出的,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和复印件。特别是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务必在可以覆盖身份证但不遮挡重要信息的位置上写清该复印件的用途,防止被他人拿走冒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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