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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云冈:以14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发布时间:2022-06-24 21:42:11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秦某某因为自己莫名背负了巨额债务找到了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

  2022年3月25日,云冈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再审判决推翻了9年前原审判决,还因当事方涉嫌犯罪而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秦某某等8人送来了14面锦旗感谢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上了个班 却陷入纠纷漩涡

  “检察官,我竟莫名其妙背负了87万元贷款!”秦某某向检察干警讲述了他的遭遇……

  2008年,当时他是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且于2010年10月就离职了。之后偶然发现银行起诉了他,才知道该公司的关联企业以他的名义向银行贷款87万元。

  秦某某讲述:“现在法院判决我归还银行87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与银行贷款的事我都不知道,又没用过这些钱,再说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怎么还得起啊,而且不只是我一个人是这种情况,很多当时的公司同事都存在和我一样的问题。我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都没得到解决,希望检察机关能帮帮我们”。

  回到诉讼过程 了解案情始末

  听了秦某某反映的问题后,检察官告知秦某某携带相关资料,到云冈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同时,检察官主动挖掘案件线索,向法院调阅了某支行与某大厦有关的全部诉讼案件卷宗,发现了另外13起同类案件,通过阅卷了解到:

  2007年5月至2008年10月间,秦某某等8人向某支行贷款14笔,共计贷款2349万元,到期后均未归还本息及利息。2010年12月4日,秦某某等8人又向某支行贷款14笔,共计2349万元,用于借新还旧,两次贷款均以某大厦名义用该大厦商铺做抵押担保。

  后某支行因上述借款未如期归还,将秦某某等8人起诉至法院,2012年10月28日,法院作出14份缺席判决,判决秦某某等8人给付某支行本金及利息,因某大厦提供的抵押财产已被市政府征收拆迁,故某支行对该大厦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拆迁补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某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8月6日,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与某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承诺待征收补偿款到位后,作为担保人承担秦某某等8人14起案件一次性给付责任。至此,该14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终结。但该和解协议内容至今未履行,银行贷款至今未收回。

  检察院经分析研判认为,该案涉及8人贷款本金2349万元,影响重大,不排除秦某某等8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的可能性,14起案件可能涉嫌民事虚假诉讼,遂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并依职权受理立案了其余13起案件。经过近三个月的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查清了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借款档案,秦某某等8人辩认2010年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的签字并非其所签,而系他人伪造。他们从未到该银行也未委托他人办理过开户及取款手续,也未刻过和提供过本人姓名印章。

  根据银行流水发现,该2349万元贷款均于贷款发放当日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被支取,但支取凭证上均无秦某某等8人的亲笔签名,均是加盖该8人的姓名印章办理的取款手续。

  而这边贷款刚被支取,那边就进账数额相近的存款。究竟是巧合还是人为?

  在贷款被支取的同时,该案的另一关键方——赵某,在该支行的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中于取款当日存入大量金额,多笔存款与贷款金额相符。诡异的是,办理借款、现金支票支取和赵某存款的均系该支行同一工作人员。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

  《借款合同》中载明,贷款用于秦某某等人作“流动资金”使用,还款来源为“销售收入”,而承办检察官调取了秦某某等8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档案资料,发现秦某某等人从未在某大厦进行过个体经营。他们对名下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并不知情,是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

  更让检察官感到惊讶的是,在抵押物某大厦被征收拆除后,某评估机构仍然出具抵押物“建筑结构完好,使用情况良好”的失实评估报告作为贷款发放依据。

  另外,《抵押合同》系某支行与某大厦签订,而某大厦在此之前早已改制为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某大厦营业执照也已被吊销,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已变更赵某,且曹某某已退休,但抵押合同仍以某大厦及曹某某名义签订。

  另一方面,某支行提供不出秦某某等人亲自办理和委托他人办理贷款手续及银行卡的证据资料,且在抵押物某大厦已灭失的情况下,某支行仍然出具秦某某等人在该大厦从事个体经营、经营状况良好的调查报告。

  且秦某某等人从未向某支行预留私人印章,在贷款发放后,该银行在现金支票非本人购买非本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办理了现金支取手续,使得贷款在发放当日以现金支票方式被全部支取。

  依据查明的事实,某支行发放的这14笔贷款不符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贷款的审查形同虚设。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银行明知秦某某等人不是实际借款人,故意隐瞒真实的借款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秦某某等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判决文书。

  且在执行过程中赵某与银行迅速达成和解协议,但银行贷款至今未收回,故该系列案件涉嫌民事虚假诉讼。

  2021年5月31日,云冈区人民检察院以该14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某支行未能提供秦某某等8人在其处曾开设过个人贷款账户、预留私人印章,且借款系由秦某某等人本人支取的相关证据,导致借款是何人所取、借款去向、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究竟是谁无法查证,且在借新还旧抵押担保合同中,某大厦用灭失的担保物进行担保,故某支行与秦某某等8人、某大厦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

  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某支行的起诉。因该案当事方涉嫌犯罪,故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某支行及某大厦有限公司不服再审裁定,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

  至此,该案尘埃落定,再审裁定涤除了秦某某等8人的巨额还款义务,使得他们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多年维权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秦某某等8人给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送来14面锦旗,对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情怀及检察官在办案中展现的敢于担当、秉公办案的精神风貌高度赞许。

  还当事人清白,不仅要免除当事人的还款责任,还要将其贷款时涉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征信等问题全部解决,帮助当事人真正恢复正常的生活。目前,云冈区检察院已向行政审批局及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审批局将贷款时所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全部予以注销,建议法院对14件执行案件全部结案,涉及执行款的予以执行回转。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聚焦虚假诉讼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立足精准监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好案件,确保虚假诉讼工作走深走实,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6/t20220602_36851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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