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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22:50:29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发布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不断巩固优化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质效,近日,最高检印发8个司法救助案例,推动各地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大局,落实为民办实事举措。

  这8个案例聚焦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这一重点救助对象,涉及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农村地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农村地区低保兜底户、农村地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等。

  该批案件多为检察机关发现救助线索后主动告知被救助人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依托“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促进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困难问题。

  

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军人军属、残疾人、未成年人等重点救助对象司法救助工作,不断巩固优化提升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质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章某龙国家司法救助案”等8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案例一 章某龙国家司法救助案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 刑事被害人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章某龙,男,1966年12月出生,系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被害人。

  2020年5月5日,章某龙在与章某青、王某前三人共同砍伐树木时,被章某青和王某前砍倒的一棵树木砸伤,致胸椎、腰椎、肋骨骨折,脊髓断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2021年4月27日,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将章某青、王某前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移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30日,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向湾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9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救助过程】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章某青、王某前过失致人重伤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章某龙伤势严重,生活困难,将司法救助线索及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章某龙家庭早年因三个小孩上学,生活非常困难,享受农村低保,2018年后家庭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不再享受农村低保;案发后,章某龙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15天,家庭为支付抢救治疗费用背负10万余元债务,后因无钱支付医药费而被迫出院,现瘫痪在床,大小便失禁,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需长期进行康复治疗和家人护理,家庭唯一经济来源是大儿子打工收入,生活陷入困境;被告人章某青、王某前无赔偿能力。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章某龙属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应予重点救助;章某龙因案致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一级且未获得任何赔偿,救助资金需求较大,遂提请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后两级检察院决定对章某龙发放救助金8.3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同步将章某龙家庭困难情况、司法救助情况书面移送乡村振兴部门,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当地村委会将章某龙纳入帮扶重点对象,帮助章某龙落实低保政策;镇政府帮助章某龙的家庭成员就近解决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压力。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还结合该案办理,与市乡村振兴局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全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可能因案返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后,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救助申请人受害后果严重且未获得任何赔偿,可能因案返贫的实际情况,两级检察院决定联合救助以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芜湖市检察机关还主动对接乡村振兴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及时帮助被救助人家庭走出急迫生活困境,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二 嵇某琴国家司法救助案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 军人军属 线索排查 联合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嵇某琴,女,1937年9月出生,系魏某平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锋的母亲。

  2016年10月7日,魏某平酒后驾驶面包车搭载王某锋等4人,行驶途中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致被害人王某锋当场死亡、其他乘车人受伤或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平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2017年1月6日,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以魏某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2月2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锋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5月22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魏某平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赔偿王某锋家属35万余元,但魏某平无赔偿能力。王某锋的母亲嵇某琴仅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3万元。

  【救助过程】

  2021年初,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行动中,排查发现嵇某琴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联系嵇某琴,告知司法救助政策,并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救助申请人嵇某琴的丈夫在参加抗美援朝战役中负伤,享受革命军人伤残补贴,现已去世多年;其子王某锋从某部队退伍,回到五大连池市某农场照料、赡养嵇某琴,是家庭的顶梁柱;王某锋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因嵇某琴的女儿及孙子、孙女均在外地打工暂无力赡养照顾,83岁的嵇某琴独自一人在农场生活,并患有肾病、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多次入院治疗。因未得到被告人有效赔偿,嵇某琴依靠微薄的低保收入维系生活,原系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嵇某琴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该院决定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因正值疫情防控紧要时期,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在积极协调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资金审批拨付进度的同时,针对原案案发地与被救助人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区、被救助人年老行动不便等实际,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小鱼易连”视频系统,与被救助人委托的孙子女所在地的黑河市人民检察院、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进行司法救助金“云发放”,于2021年2月9日春节前将2万元救助金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主动排查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军人军属依职权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告知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考虑到被救助对象系农村地区空巢老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军人军属等一系列特殊情况,为解决本级救助资金不足、救助标准偏低问题,提请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积极协调该市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加快救助金审批进度,通过“云发放”的方式,在春节前及时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彰显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服务乡村振兴大局、落实拥军优属责任的政治担当。

  案例三 张某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 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帮扶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张某,女,1978年5月出生;乔某豪,男,2003年4月出生;朱某晴,女,2014年8月出生;朱某涵,女,2017年6月出生;朱某辰,男,2020年4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刘某江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朱某贵的妻子、子女,其中乔某豪系朱某贵继子。

  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害人朱某贵在刘某江家中聚餐,期间二人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厮打在一起。刘某江持刀将朱某贵捅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1日,刘某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4月30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江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救助过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刘某江故意伤害案时,发现刘某江未对被害人朱某贵的家属进行赔偿,朱某贵妻子张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可能陷入困境,遂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同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朱某贵一家共有五口人,还有一子尚未出生,妻子张某无业,朱某贵是家中唯一有收入来源的顶梁柱;朱某贵遇害后,家庭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张某需要独自抚养四个未成年子女,最小的孩子才刚刚出生,另三个未成年子女在校学习、生活,家庭生活非常困难。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系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对张某一家救助2万元,并从快审批发放,及时缓解了张某一家生活的现实困难。救助金发放后,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持续关注张某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多次跟踪回访,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进行多元救助帮扶:一是协调当地村委会给张某就近安排适合的公益岗位,增加家庭收入;二是与教育部门座谈,对张某子女适用教育帮扶政策,减免张某未成年幼儿园子女每年500余元的保教费,定期向三个未成年子女发放每人每年1200元的助学金;三是与民政部门会商民政救助政策,将张某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四是对张某即将毕业走入社会的子女进行心理辅导和就业指导,协调人社部门开展免费岗前技能培训。

  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以张某救助案为切入点,立足本区行政村、农村居民较多的实际,多次与区民政局、教育局、军人事务局、司法局、人社局等单位座谈交流,会签《司法救助工作助推乡村振兴实施办法》,建立工作机构和联席会议机制,形成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的“绿色通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对可能因案致贫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家属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司法救助意识,发现救助线索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救助后及早发放救助金,缓解了被救助人家庭的燃眉之急。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还主动协调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由一次性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对接,有效解决了被救助人家庭的长远生活困难。

  案例四 茆某凤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 残疾人 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 联合救助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茆某凤,女,1957年4月出生;张某付,男,1955年7月出生;张某亮,男,1991年5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孔某明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被害人的丈夫、儿子。

  2021年2月10日,孔某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顾某伟,与前方同向行人茆某凤发生碰撞,致茆某凤重伤(二级),案发后孔某明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孔某明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孔某明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7月2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0日,灌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孔某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救助过程】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孔某明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该案被害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通过该院“司法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被害人家庭情况进行查询识别。经查询,被害人茆某凤丈夫张某付患有脑梗塞,为肢体二级残疾,儿子张某亮患有唐氏综合征,为智力二级残疾,二人均为低保户。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又到被害人所在基层组织实地走访。经调查核实,被害人茆某凤家庭情况极为特殊,茆某凤丈夫张某付、儿子张某亮生活均不能自理,平时由茆某凤照顾,茆某凤受伤后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30万余元,至今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因无钱继续治疗出院,一家三口均需护工照顾,每月仅护理费用就高达万元,家庭因案陷入困境。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茆某凤家庭系农村地区边缘易致贫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提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发放救助金13万元。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还启动该院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一是向县乡村振兴局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县乡村振兴局将被害人全家三口纳入边缘易致贫户管理,并启动当地政策性防贫保险程序,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救助被害人3万元;二是向县民政局、残联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县民政局及时为被害人茆某凤办理了建档立卡低保户手续,并将被害人儿子张某亮由原先的重残单人保转为低保内重度残疾人,提高保障水平,每月享受额度内最高标准的低保金,县残联免费为被害人丈夫张某付配备轮椅,开通“绿色通道”为茆某凤办理残疾证;三是向灌云县司法局发出“法律救助建议函”,灌云县司法局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为茆某凤提供法律援助,经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通过“经济救助+社会救助”并用并重,最大程度帮助茆某凤解决现实困难,全面帮扶其家庭走出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运用“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平台”,积极救助农村地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该院在全省率先建成的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平台,对救助申请人家庭进行精准识别并同步开展监测和帮扶。考虑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特殊困难,报请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该院还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的“1+20+N”多元救助机制,以“社会救助建议函”等形式,进一步促进落实扶贫边缘户管理、解决低保待遇、开展法律援助以及残疾人康复治疗等多元化救助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织密织牢社会保障网,促进了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案例五 刘某运国家司法救助案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低保兜底户 刑事被害人 独居老人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运,男,1933年11月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某村人,系闫某林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1年3月10日,闫某林与刘某运因卖菜摊位发生争执,后闫某林推了刘某运一下,导致刘某运倒地,左侧腿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刘某运左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轻伤一级。2021年4月1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对闫某林刑事拘留。2021年5月13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对闫某林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以闫某林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救助过程】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闫某林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刘某运可能符合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重点救助情形,及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并协助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走访调查。经与当地村委会及包村干部座谈、入户查看救助申请人身体生活情况、审阅相关材料,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刘某运时年88岁,系农村独居老人,2008年12月被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14年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被鉴定为听力二级残疾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2020年底依照精准扶贫政策被确定为低保兜底户;案发前,刘某运的主要经济来源为政府救济,同时通过在市场出售自种蔬菜补贴生活,案发后刘某运身体病情严重,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精神状态差,再度坠入贫困边缘;犯罪嫌疑人闫某林家庭亦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现单身,视力残疾,与其父亲闫某明共同生活,案发后其父亲不慎摔倒致伤,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

  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人刘某运系检察机关重点救助对象,决定救助3万元,并于决定作出当天将救助金发放到位。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回访,协调当地村委会、包村干部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刘某运身体生活精神状况和护工护理情况,进一步跟踪落实低保兜底、养老保险、残疾人补助、医疗保障等国家政策,确保救助申请人困有所解、难有所助、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低保兜底户刑事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系农村独居老人、听力二级残疾、通过低保兜底脱贫后因案再度坠入贫困边缘等实际情况,协调各部门共同发力,快速作出救助决定,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并开展司法救助回访,协调有关部门跟踪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切实帮助被救助人摆脱生活困境。

  案例六 邹某、邹某涵国家司法救助案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 退役伤残军人军属 多元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邹某,女,2006年3月出生;邹某涵,女,2015年2月出生。二人均系江西省丰城市某镇某村人,邹某良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华的女儿。

  2020年3月10日,邹某良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朱某华,途中邹某良因身体不适导致操作失误,摩托车撞到树木,造成朱某华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良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3月12日,邹某良出院后到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3月16日,丰城市公安局对邹某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6日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决定对邹某良取保候审。期间,朱某华的亲属对邹某良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0日,邹某良因病救治无效死亡。2021年2月5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邹某良作出不起诉决定。

  【救助过程】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邹某良交通肇事案时,发现被害人朱某华遗有两个未成年女儿等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调查发现,邹某良为退役伤残军人,生前患有糖尿病、慢性肾病、极高危高血压病、高钾血症等多种疾病,产生巨额治疗费用,家庭生活困难,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邹某良、朱某华去世后,其女儿邹某、邹某涵成为孤儿,祖母早亡,依靠年逾70岁的祖父照顾,政府低保收入成为生活主要来源,生活极度困难。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系农村地区孤儿、退役军人子女,可能因案返贫,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实行优先救助,发放救助金10万元。同时积极对邹某、邹某涵进行心理疏导,修复二人因失去双亲造成的心灵创伤;协调当地民政等部门落实被救助人孤儿生活补助,由其亲属对被救助人进行监护抚养,为二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还积极开展回访,跟踪了解被救助人邹某、邹某涵学习生活状况。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未成年人、退役军人子女进行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强化司法救助意识,主动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送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本案救助申请人的父亲为退役军人、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发生交通事故后成为孤儿、可能因案返贫等情形,实行优先、特殊救助,快速发放司法救助金,并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有效提升救助效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七 赵某凤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信访人 边缘易致贫户 依职权救助 多元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赵某凤,女,1955年7月出生;孙某山,男,1949年7月出生;孙某彤,女,2004年12月出生。三人分别系那某苏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孙某的母亲、父亲和女儿。

  2011年7月20日,那某苏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搭载孙某,行驶途中因车速过快驶入公路北侧沟内,那某苏、孙某受伤,后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8月2日,凤城市公安局以那某苏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2011年8月22日移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1年9月23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孙某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年10月22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那某苏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248165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孙某的母亲赵某凤不服,多年来向其他部门信访,并于2021年5月向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救助过程】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赵某凤刑事申诉案过程中发现其家庭生活困难,决定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孙某生前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与其母亲赵某凤、父亲孙某山以及妻子、女儿共同生活,家庭系农村户籍;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赵某凤伤心过度,患上脑梗等多种疾病并留下后遗症,现无法独立行走;孙某山于2021年5月被诊断出恶性骨肿瘤,为治疗疾病花费数万元医药费;孙某彤系未成年人,一直由赵某凤、孙某山抚养,现在某职业高中就读;被告人那某苏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赵某凤、孙某山等人未得到赔偿。为落实刑事申诉案件首办责任制,促使信访矛盾化解,考虑到赵某凤身体不便,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到赵某凤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从原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民事赔偿执行方面进行论证和释法说理,得到赵某凤的认同,解开了其长达十年的心结,当场表示息诉罢访。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并通过“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发放救助金7万元。为切实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又积极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多元救助:一是当地镇政府加快低保审核,市民政局急事特办落实低保待遇,目前其家庭已有2人享受每月近4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市乡村振兴局第一时间入户核查,将赵某凤一家识别为边缘易致贫户,依照政策规定通过“防贫保”为其家庭报销医疗费4500元,将正在某职业高中就读的孙某彤纳入“雨露计划”补助3000元,通过产业分红“差异化分配”每年为其家庭增加收入1500元;三是市医疗保障局为孙某山减免治疗肿瘤化疗等医疗费用。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还将被救助人赵某凤家庭作为长期帮扶对象,多次进行回访,送去日常生活用品,在孙某山住院期间到医院探望,鼓励其树立生活信心,积极治疗疾病。赵某凤特意让孙女寄来感谢信,当地村委会送来锦旗。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信访人、边缘易致贫户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及时发放救助金的同时,依托检察机关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的司法救助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与市乡村振兴局、民政局等部门共同对被救助人进行救助帮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作用,既化解了信访矛盾,又切实解决了被害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让被救助人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实现了“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效果,充分彰显了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司法保障作用。

  案例八 阿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申诉人 特殊被害人 发放救助金 消除犯罪记录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阿某某,男,1976年7月出生,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某村人。

  2020年12月14日,阿某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反映其身份被他人冒用犯罪,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刑事判决将其错列为被告人,请求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与西城区公安分局协作,审查认定阿某某本人指纹信息和原盗窃案中留存的指纹信息并非同一,且原案中被告人尿检结果呈阳性而阿某某本人并无吸毒史,原案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2021年4月2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6月1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02刑再1号裁定,将原判涉及的阿某某更正为被告人沙某某,并当场为阿某某恢复名誉。

  【救助过程】

  2021年6月29日,阿某某来到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该院监督纠正错误裁判表示感谢,同时称其因身份长期被冒用成为有“犯罪前科”的人,影响其外出打工贴补家用,家中4个子女均在校读书,仅靠自己一人在当地镇中学当宿管员每月2700元的收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困难,请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阿某某因背负“吸毒前科”多次被当地警方传唤,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因背负“犯罪前科”,其外出打工之路频频受阻,无法通过外出打工补贴家用,并且阿某某为了申诉还四处借债;阿某某家中现有6人,仅阿某某一人有收入。考虑该救助案件的特殊性,为增强办案透明度,听取独立第三方意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邀请北京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详细听取原案情况汇报,询问阿某某家庭生活状况等。听证员经闭门评议,一致认为阿某某因刑事案件的错判导致其遭受了重大损失,应认定为特殊的被害人,属于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则(试行)》第三条有关“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以及第七条第七项有关司法救助对象和范围之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予以救助,发放救助金5万元,同时积极协调西城区公安分局消除阿某某的犯罪记录,为阿某某今后生活走得更顺畅提供长远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刑事申诉检察办案环节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申诉人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救助申请人因身份被他人冒用而被错误列为刑事犯罪被告人、外出打工受阻影响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纠正被冒名的错误判决,又对救助申请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金,减轻因办案工作失误对其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同时还积极协调推动公安机关消除救助申请人的犯罪记录,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担当和司法温度,促进了检察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204/t20220407_36166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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