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反腐倡廉在线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反腐观察

省市两级检察院联手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05 15:15:57 作者:佚名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啊,我的官司从县法院一路打到省高院都败诉了,经过你们的努力,终于让我这个老矿工拿到了救命钱,谢谢你们!”6月28日,罹患尘肺病的王某握着省市两级院的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到。随着鲜红的手印按在和解协议上,王某与大同某煤矿历经四年的劳动争议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1989年12月,王某在大同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7年3月21日,经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叁期。2017年7月31日,王某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向大同市社会保险部门申请享受伤残补贴。王某在大同某煤矿工作近30年,因工伤患上职业性煤工尘肺病,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大同某煤矿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

  王某向左云县法院起诉,要求大同某煤矿补发停工留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及因降低工资标准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左云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部分,但驳回了王某的因降低工资标准而造成的工伤待遇差额的损失。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以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由,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上诉请求。在王某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也被驳回后,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经查阅案卷,承办检察官发现因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王某的合法诉求从一审到再审均被驳回,当事人王某在法律程序上仅仅剩下检察监督这最后的救济渠道。面对这样的形势,承办检察官没有简单机械地就案办案。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形,不论是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还是提请抗诉,王某的现实需求都无法充分保障。”对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力争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让尘肺病老旷工重现笑颜。

  省市两级院的承办检察官,多次电话沟通当事人王某,又一次次与企业联系,还走访了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了待遇差额核算,一连串的耐心劝解和充分的释法说理后,让双方当事人终于可以坐下来面对面进行协商了。

  曙光终于出现了。6月28日,在省市两级院的主持下,申请人王某和大同某煤矿的代表终于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进一步协商处理。为了把准其事件来龙去脉,大同某煤矿的劳资科负责人参加调解,力求还原事实。同时,大同某煤矿的集团公司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为调解协议的后续履行把好关,进一步消除当事人顾虑。围绕争议的焦点,各方充分讨论、深入分析。当初的分歧渐渐弥合。随着王某在和解协议上按下手印,历时四个多小时的调解正式达成。

  “调解结案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径。在民事检察监督上,我们将以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尺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成案结事了人和,进一步促进诉源治理,实现多赢双赢共赢。”

  同时,省检察院在办理涉工伤保险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发现对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待遇差额损失赔偿的现象较为普遍,为更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积极与人社厅相关部门联系,获悉《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草拟完成,立即梳理法律监督中遇到的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实践问题,结合全国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向省人社厅建议完善增加待遇补差责任主体的相关条款。目前省人社厅已采纳省检察院的建议并写入草案,该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sjxw/202207/t20220701_373341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江永:创新“三联”模式 打造“银龄”党建

下一篇:易丽芬:从检多年,她练就了一双火眼金睛

热门推荐

最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