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上午,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政协兰州市十四届委员会原副主席严志坚受贿、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志坚2006年至2020年在担任兰州市安宁区区长、区委书记、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兰州市副市长、政协兰州市十四届委员会副主席、兰州国际港务区管委会主任、甘肃(兰州)国际陆港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675.946878万元。被告人严志坚于2000年5月、2002年5月,先后购买并非法持有压杆式气枪、仿真气枪各1支。提请以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重点围绕焦点展开庭审。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严志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辩论,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严志坚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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