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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酒友反目 看检察官调解泯恩仇

发布时间:2024-05-29 21:44:57 作者:佚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以后双方见面还会像之前一样,心里不会有隔阂”,在签完调解协议及谅解书后,被害人饶某某对承办检察官及参加调解人员说。近日,楚雄市检察院通过“检调对接”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因朋友之间饮酒偶发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

  

  因酒后争吵

  多年好友变“冤家”

  

  犯罪嫌疑人许某、尹某某与被害人饶某某系多年好朋友,交情颇深,2023年6月因三人同桌喝酒时饶某某与尹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许某、尹某某遂对饶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饶某某轻伤,多年好友变“冤家”。

  

  

  聚焦矛盾焦点

  力促双方消“仇怨”

  

  “双方当事人认识多年,此前并无积怨,如果一诉了之,不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还可能埋下仇恨的种子。”2024年1月,案件移送楚雄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件后,决定做双方的和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审查起诉阶段。

  

  

  经过多次协商沟通,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共识,因分歧较大,被害人饶某某拒绝协商,矛盾化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面对此种境况,承办检察官选择释法说理居中调解。一方面向犯罪嫌疑人许某、尹某某说明二人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客观事实,以及其二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达成赔偿谅解对双方的利弊,另一方面向被害人饶某某过高的赔偿金额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希望被害人能够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促成和解,最大限度地弥补自己的损失。经过承办检察官耐心向双方解释“事理”“情理”“法理”,双方表示愿意进一步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调解。

  

  检调对接发力

  共化纠纷促和解

  

  “我们愿意按照这个数额赔付给他,但是就怕中间出现什么问题。”面对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担忧,楚雄市检察院充分利用“检调对接”机制,促进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

  

  

  近日,承办检察官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就该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许某、尹某某二人共计赔偿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饶某某当场出具了谅解书,对许某、尹某某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许某、尹某某在签定调解协议书后当场付清了赔偿款。至此,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心结,握手言和。

  

  楚雄市检察院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摆在突出位置,持续深化“检察+调解”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司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5/t20240528_64871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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