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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发布时间:2024-10-23 08:46:10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客观认定案件法律事实□精准界定实质法律关系

  高质效办好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必须严格践行“三个善于”的实质要求,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的固化思维,做到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落实党的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有机融合,着力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完善制度机制建设,真正做到为民司法,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

  民事案件法律事实纷繁复杂,法律关系往往隐藏其中难以厘清,作为确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实质法律关系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关键作用,这就要求必须全面把握案件事实,抓住主要矛盾、关键问题,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随着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元化,法律规定难以穷其所有,面面俱到,因此,通过法律原则及法治精神解决矛盾纠纷便成为重要手段。而且,部分规范性条文具有滞后性,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时代要求,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树立系统观念,立足时代发展,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民事案件多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至为关键,处理结果既要遵循法理,又要不悖人情,这就要求必须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就必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把握司法规律,优化履职方式,注重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实体与程序并重。

  一要加强证据审查,客观认定案件法律事实。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主要依靠全案证据,在特定情形下会通过间接事实进行推定。检察人员在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事实是否认定错误,要加强证据审查、分析、论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案件事实认定可以分为个别待证事实认定与整体事实认定,前者相对容易,后者则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归纳、演绎、类比等多种方法。对整体事实的认定需要全面考量所有证据,并进行分析论证,这一过程并非简单对证据及事实的叠加,而是对于是否存在逻辑矛盾进行客观判定。例如:在商事交易领域,当事人之间的买卖等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如果仅以某一时间段的部分行为认定全案事实显然失之偏颇,甚至可能与全部的交易事实完全相反。需要注意的是,推定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较高,且其属于免证事实,主要包括有悖于已知事实与经验法则,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事实两部分。检察人员在审查民事裁判时,要认真对待推定事实,严格审查是否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是否不合理要求当事人对推定事实进行举证等。比如,对于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有的民事裁判仍然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民事裁判以举证责任履行不到位为由否定必然存在的基本案件事实而完全不进行推定。

  二要全面梳理案件发展脉络,精准界定实质法律关系。实质法律关系往往隐藏在千丝万缕的案件事实之中,要抽丝剥茧,层层察微析疑,梳理出关键信息,勾勒出主要脉络。例如,在新业态就业领域,外卖骑手往往不会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用人单位与外包服务公司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外包服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然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外卖骑手签订承揽合同。这种层层转包方式,使得其中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需要精准定位实质法律关系,如果单凭表面现象显然难以在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中作出合理选择。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来看,主要可以分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则可以层层递进加以分类,如物权关系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关系,担保物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抵押权关系、质权关系、留置权关系等,这就需要对民事法律关系框架有深刻认知。尤其是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制造多个连接点,通过虚假民事法律关系掩盖双方真实意图,单凭原案证据很难发现。因此,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检察机关要用足用活调查核实权,主动寻找“被遗忘”的证据。

  三要充分发挥法治精神引领作用,探求法律条文背后意旨。民商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庞杂,条文众多,部门法之间、条文之间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将拟适用的法律条文置于整部法律,甚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考量。以民法典为例,既要寻找与案件事实相匹配的各分则章节内容,又要严格遵循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的稳定性与滞后性客观上需要司法人员在领悟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妥适解释,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把“纸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作为法治精神的延伸,司法政策对于监督办案具有指导作用,需要统筹适用,找准其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契合点,抓好贯彻落实。

  四要追求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是新时期检察履职的最佳效果。从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包括六种情形,这亦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所在。高质效办案不仅要求准确探究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还需综合考量案件处理结果与政治、经济、社会的内在契合度,共同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事实上,许多民事法律条文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多种合理解释,需要综合运用逻辑推理,政治学、经济学等知识进行辅助判定,最大限度反映人民意愿、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

  (作者为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1_6693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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