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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诈提供帮助的“卡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30 01:12:52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相关黑链条犯罪的背景下,银行卡提供者(下称“卡主”)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中的重要犯罪人群。司法实践中,根据银行卡提供者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及明知程度,将适用罪名分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诈骗罪(共犯)等。特别是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典型下游犯罪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与上游诈骗犯罪紧密关联,实践中退赃退赔问题已成为当前办案难点。然而,即便电信网络诈骗者被抓获,因其涉案金额巨大,也往往难以全部退赃。虽然追缴和责令退赔作为有效解决侵财犯罪中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救济措施,但是当帮信罪等关联犯罪从占有型犯罪共犯之中切割出来后,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客观上不能通过针对上游犯罪的责令退赔得到救济,也不能对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造成刑法第64条和第36条第1款适用之间产生了“真空”,无法结合起来形成对被害人权利的完整保护。

  我国现行刑事相关制度对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所遭受损害的救济方式包括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刑事判决书的方式直接判决赔偿。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二种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三种是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而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显然无法通过第一种以及第二种的方式获得救济:对于前者,法院已对行为人判处财产刑;对于后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被限定在“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因此,是否可以适用第二种方式,还要从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类型而定,本文讨论的情形明显不在上述范围内。对于上述第三种途径,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作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维护自己所遭受损失的方式,有部分法院认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也有部分地区法院持肯定态度,但相关判决的依据又不相同。

  笔者认为,涉案人员提供银行卡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卡主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作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和利益需求。除了以国家为主导惩治犯罪之外,对被害人的保护还体现为恢复其财产权益,在难以获得电信网络诈骗正犯赔偿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依据卡主提供银行卡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请求卡主承担民事责任。

  当某一事实同时符合刑法和民法双重评价,即引发刑民交叉问题,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程序选择、责任衔接及赔偿范围。刑事责任侧重社会秩序,民事责任则侧重个体权利,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遵从刑事看行为、民事看权利的区分原则,由此导致刑民责任聚合,产生行为人需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形态。

  具体来说,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卡主作为提供银行卡的人,客观上为诈骗主体消解赃款给予便利,形成牵连,使得被害人遭到确切损失,诈骗所得赃款一旦转入卡主银行卡,其与被害人即形成债的关系。再者,由于犯罪主体不重合,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一致,往往把密切相关行为的犯罪进行形式上的分段处理,但从民事责任法律分析,应从一整体评价。实践中,司法机关进行裁量时也会将上游犯罪作为下游犯罪定罪量刑的一个标准。尽管卡主可能构成的犯罪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紧密关联,但因没有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对于卡主的民事责任可能容易被忽视。

  如果说刑事法律对犯罪人员的民事责任仅作原则性规定,那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则对电信诈骗相关人员的责任承担指出明晰的方向。首先,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已明确被纳入民事赔偿主体范畴,卡主亦不例外。其次,“造成他人损害”,是指犯罪人员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给他人带来财产损失。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不言自明,卡主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客观上的帮助作用,与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属于叠加的因果关系。最后,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卡主进行财产损害赔偿。

  在非法占有、处置财产案中,被害人的民事权利通过刑事追缴、退赔得以维护,但法院在处理卡主相关犯罪问题时基本上不会作出财产刑罚,因为本质上该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系帮助犯,被害人系典型网络诈骗案中的被害人,故在裁判文书中亦不会载明卡主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就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能获得救济的民事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6_6699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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