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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笔谈|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服务首都现代化建设

发布时间:2024-10-30 00:05:25 作者:佚名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摆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北京篇”与“检察篇”有机结合起来谋划和推动工作。

  □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赖于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

  □坚持公正司法的目标导向,以高质效履职推动检察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不断强化检察职能在完善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中的要素功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这是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的纲领性文件。北京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立足北京实际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实践的突出特点,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这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北京篇”;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大检察官研讨班,着眼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整体谋划全面部署检察改革,这是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检察篇”,为全市检察机关一体落实上级要求及做好当前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工作,突出落实党中央改革决策部署的政治要求

  北京市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摆在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检察工作的突出位置,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北京篇”与“检察篇”有机结合起来谋划和推动工作。

  一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牢记“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把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结合起来,作为检察机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重大实践,围绕北京市委、最高检关于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整体谋划和实践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检察制度效能。

  二是坚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谋划推进检察改革。着眼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首都实践,在坚持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北京市委实施意见引领和保障检察工作中,紧扣北京市委、最高检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结合检察履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助力以“中国之制”保障“中国之治”。

  三是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目标导向。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深刻认识“制度”与“治理”有机统一的内在联系,着眼以“制度运用”检视“制度完善”状况,注重解决具体制度设计和安排缺失问题;又以“制度完善”提升“制度运用”效能,着眼解决治理面对的实际问题,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贡献北京检察智慧和力量。

  四是坚持以检察自我革命推进首都治理社会革命。强化“革命者必先自我革命”的高度自觉,以检察党建高标准保障检察发展高质量,依托创建检察“双一流”党建品牌、创新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机制、强化各级院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持续完善全面从严治党治检组织体系、教育体系、监管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做好最高检党组巡视“后半篇文章”,深化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系统性谋划,让求真务实、担当实干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人员的鲜明履职特征。

  聚焦新时代首都发展需求,着力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首都改革工作

  深刻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强化“检察工作只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有天地,检察制度只有保障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才有价值,检察履职只有回应发展要求人民需求才有效能”的意识,更好发挥检察履职对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检察供给体系与新时代首都发展需求的适配性。

  一是保障优化提升首都功能体制机制改革。深刻把握新时代首都发展本质上是首都功能的发展,在完善“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四个服务”保障机制中履职担当,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要服务保障全国政治中心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健全首都国家安全体系和平安北京建设体制机制、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中的职能作用,坚决维护首都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服务保障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保障完善北京世界文化遗产价值挖掘和展示利用机制,加强文化遗产司法保护。要服务保障国际交往中心建设,自觉融入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做好依法办理涉外案件和妥善开展领事探视工作,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服务保障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精准配置与保障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检察要素,深化知识产权检察融合履职。要进一步完善“京津冀+晋蒙”检察联动协作机制,保障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实施。

  二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检察履职的政策取向、改革方向、办案导向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范围,一体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检察监督,助力打造营商环境“北京服务”品牌。要增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意识,创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源头治理”履职方式,发挥检察办案发现问题、提炼规则、助推制度完善优势,促进社会治理规则体系更趋完备。

  三是依法保障和维护民生民利。把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与做好首都检察版“接诉即办”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方式,促进社会公正、增进人民福祉。靶向涉法高频投诉问题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强化支持起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等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检察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在检察办案各环节推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动检察“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

  立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切实把握检察职权兼具监督属性和司法属性的内在规律,把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置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充分释放检察制度蕴含的蓬勃生机与优势活力。

  一是保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战略定力。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履职指向,进一步强化检察行权的法律监督属性。要完善重大监督事项办案程序,创新法律监督履职方式,完善检察一体化履职实质化运行机制,促进法律监督由推动整改纠正浅层次瑕疵问题向发现解决深层次违法犯罪问题纵深发展。

  二是保持全面协调充分履职的战略定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治原则的重大实践。要运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机制原理,深化“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的研究分析与科学运用,指导破解检察办案“供给不足”“质效不高”“结构失衡”问题,通过做优强项、补齐弱项,增强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三是着力推动法律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赖于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推动法律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深化监检“一案双查”、线索双向移送等履职实践,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要将检察监督置于人大监督之下,深化与民主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的协调,让法律监督在形成监督合力中更具权威、更富效能。

  四是着力塑造新质法律监督能力。新质法律监督能力是检察新质生产力,要以推动检察发展要素创新性配置,不断提升检察发展全要素生产率。要充分释放数字革命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和关键变量作用,探索构建体现“高技术”特征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加快推动数字检察应用场景体系建设,持续推动法律监督体现“高效能”特征,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塑造蝶变,由个别、偶发、人力监督向全面、系统、智能监督转变。要以数据的准确性保障法律监督的精准性,依托数据关联促进融合履职联动履职整体发力,推动法律监督体现“高质量”特征,向由浅入深、由案到治的更高形态演进。

  聚焦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完善法治实施体系的检察实践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完善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公正司法的目标导向,以高质效履职推动检察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不断强化检察职能在完善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中的要素功能。

  一是保障检察行权依法公正高效运行。检察机关肩负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特殊使命,更要强化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理念,示范带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区分司法办案责任与司法管理责任,推动责任归属、认定、追究一体贯通。要针对检察官履职风险明显增大的实际,加强检察行权风险点的针对性监督和体系化管理,完善权力与责任平衡、放权与管权统一、管案与管人结合的“规则之治”。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探索人民群众实质性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机制创新,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二是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治统一的重要体现,事关法治实施效能,影响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受。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要聚焦不同政法机关之间、不同地区政法机关之间法律适用标准不一问题,加强调查分析研判,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协同会商。要立足执法司法各领域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后,必然对具体制度供给提出更高要求的实际,重视解决检察办案具体制度规范供给不足问题,强化检察行权的规范性、规范的约束刚性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

  三是持续推动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强化“管理要素”在检察发展要素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首都特色的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推动检察业务高质量发展宏观数据与微观感受相统一的重要抓手,在更多办理能够彰显制度价值、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具有指导性、典型性、代表性案件上狠下功夫。要完善引入“结构要素”的检察业务管理机制,深化研究分析、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的“北京经验”,持续推动检察履职系统性变革。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5_6698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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